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14〕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1日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4〕11号),设立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辖区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辖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北海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北海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职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协调、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管理我市环境保护专项保护资金。指导并负责本级管理项目(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的职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恶臭、光、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北海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有关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组织、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组织政务公开、对外接待、绩效考评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核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组织环保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督促受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按规定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和评估;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承担本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环境管理科。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和评估;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审查环境监测信息;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环保主题创建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本级管理项目(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牵头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协调、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

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恶臭、光、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制度;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区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县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受理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申请。

(六)综合业务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环保系统安全生产及其考核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审查和办结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发布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区)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工作。

(八)监察室。

为市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负责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人员编制19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后勤人员控制数2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长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双方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设置表.doc

http://xxgk.beihai.gov.cn/cms/gallary/upload_images/14218893787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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