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1〕4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政办〔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注民生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加快个人住房系统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涨幅度以内。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面。2011年,我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任务为6260套(户)。其中:新建廉租住房200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500户;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9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17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100户;林业、农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对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并于9月底前开工建设。市住建局要及时汇总市辖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以便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
三、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市国土资源局要在今年3月底前落实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11年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节奏。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销售、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及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的长效机制,完善房地产业监管体系,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加强对房地产项目限期开发和限期开盘销售的监管,防止房地产市场鱼目混珠、合同纠纷和项目建设难以竣工交房的问题。
加快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并将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立足本市实际,对现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和功能升级,今年10月底前实现本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
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计局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舆论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大力度,积极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打击违法投机工作,以及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引导居民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动态,正确评价市场形势,稳定市场预期,倡导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数,各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2011年,我区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9万套。其中,新增租廉租住房赁补贴4.4万户;新增保障性住房24.6万套,包括新增廉租住房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6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8.29万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对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其中今年新建廉租房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完成前期工作),并于9月底前开工建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汇总辖区内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
三、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和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实际供应量的要求。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3月底前,凡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和“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要加强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约定“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购房用途和住房性质、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在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之上确定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加强区域风险评估,适当提高贷款条件,不得为争夺客户而随意降低贷款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南宁市要按规定完善住房限购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城市出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情况,也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市、县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项目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南宁市、北海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按时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其他设区市也要加快推进,尽快实现市、县联网。
六、严格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税局、统计局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自治区监察厅要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不按规定如期确定和公布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以及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对相关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
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