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23号
颁布日期:2013-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暂行规定.doc

2013年2月4日

附件:

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现有从事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的技术评估准入及技术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及人身财产的安全,使本市海上观光游览木质船舶规范有序,根据《北海市海上旅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2012〕276号)的规定,参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相关船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仅适用于北海市现有并经备案的从事海上观光旅游,船长不大于25米木质船舶的技术评估。除本规定已明确规定之外,未提及或未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等相应的规定。

三、海上观光木质船舶须按本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取得符合证明后方可投入营运。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评估组按照本规定对海上观光木质船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组应充分保证评估及复核的全面性、有效性及公正性。

五、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长(L):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船中:船中是船长(L)的中点。

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相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通常是最上层露天全通甲板(连续或非连续),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关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水密关闭装置。

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或甲板室。

第二章船舶船体结构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船用木材除了甲板和舱室围板可使用杉木之外,其他船体结构应使用硬材。

1.2肋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

2.主要构件及尺寸

2.1龙骨、内龙骨

2.1.1龙骨、内龙骨长度不超过10m时应为1根整材。

2.1.2龙骨、内龙骨长度超过10m时,可以分段组合,长度不大于18m时,可分成两段组合,长度大于18m时,可分成3段组合。

2.1.3艏柱应为整材。艏肘材上臂长度应不小于艏柱总长的1/4,下臂长度应不小于上臂长度的4/5。其紧固螺栓的间距应不大于400mm,且每臂不少于2枚。

2.1.4艉纵中材和艉管材应用整材,并以间距不大于400mm的螺栓贯通垫材将艉纵中材和艉管材与龙骨紧固。

2.2肋骨

2.2.1搭接或嵌接的肋骨,其接头长度应不小于3倍肋骨高度,接头长度内的固定螺栓应不少于3枚。

2.2.2对接的单材肋骨,应在肋骨的一侧使用与肋骨的材质及剖面尺寸相同的帮材,其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六倍;对接时应在肋骨对接缝两侧各用不少于2枚螺栓交错紧固。

2.3舱壁

2.3.1舱壁板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并应用扶强材加固。

2.3.2舱壁相邻板之间应以双头钉或其他方法固定。

2.3.3艏尖舱和机舱舱壁应予加强,所有舱壁应水密。

2.4纵通材

2.4.1各纵通材应尽可能贯通全船并对称设置。

2.4.2各内部纵通材与肋骨应紧密贴合,每隔一道肋骨至少用1枚螺栓紧固

2.4.3舷侧厚板应贯通全船,且应与肋骨须紧密贴合,每一肋位至少用2枚螺栓与肋骨紧固。

2.5各列板材均应与肋骨紧密贴合,并用螺栓或钉紧固。在每一肋骨上螺栓或钉的分布数量为:材宽<150mm,1枚;材宽150-300mm,各1枚;其中至少每隔1个肋位有1枚是螺栓,螺栓和钉必须交错配置。

2.6甲板

2.6.1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均应为整材,在两舷与肋骨、承梁材紧密贴合并用螺栓紧固。

2.6.2短横梁在开口端应榫接于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

2.6.3甲板边板(压梁材)、甲板纵通材、甲板板等均应与甲板横梁、短横梁紧密贴合,并用螺栓或钉紧固,在每一横梁上螺栓或钉的分布数量为:

板(材)宽<110mm,1枚;板(材)宽120-240mm,各1枚;其中至少每隔1个肋位有1枚是螺栓(甲板板可间隔2个肋位),螺栓和钉必须交错配置。

2.7舱口及围壁

2.7.1舱口须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盖板的厚度可按每100mm自由跨度4mm计算,但不小于40mm,舱口围板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封舱构件。

2.7.2舱口横向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

2.7.3在机舱棚的围壁上如要开设从露天甲板直接出入机舱的开口,其开口高度及关闭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2.7.4舱口围壁座、甲板室围壁座应以螺栓与甲板横梁或纵梁紧固,螺栓间距应不大于一个肋距。

2.7.5甲板室围壁的四角应设置不小于肋骨剖面尺寸的立柱,立柱应与甲板下的船体构件用螺栓紧固。

2.8基座木

2.8.1基座木应为整材。

2.8.2基座木两端应伸至机舱前、后舱壁,并用螺栓紧固;

2.8.3基座木应与底肋骨紧密贴合,并在每个肋位上用1枚螺栓贯通龙骨翼板与底肋骨紧固。

2.9构件尺寸

2.9.1主要构件尺寸应不小于下表所列之值(单位:mm),L为船长。

构件名称规格10m≤<14m14m≤<18m18m≤<22m

方形龙骨宽度×高度180×180220×220250×250

龙骨翼板宽度×厚度200×50220×60240×70

艏柱宽度×高度190×150230×185270×220

艉纵中材宽度×高度200×200220×220260×260

肋骨高度×厚度150×60180×60190×60

舷侧厚板宽度×厚度270×50300×60330×60

外板、甲板厚度354040

承梁材宽度×厚度150×40180×40180×50

甲板横梁宽度×高度120×60130×60140×60

舱壁板厚度354040

舱壁座厚度606060

2.10接头与避距

2.10.1嵌接法主要用于纵通材、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及宽度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拼接。接头的长度应不小于一个肋距。

2.10.2对接法主要用于宽度不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连接。

2.10.3不论采用何种接法(龙骨除外),其接头端口处必须位于骨材之上。

2.10.4龙骨、内龙骨(如设有时)、龙骨翼板的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首、尾部之外,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

2.10.5舷侧厚材(板)之间或护舷材(木)与相邻的舷侧厚板,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首、尾部之外,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

2.10.6相邻及相对称的纵通材的接头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龙骨翼板、舭部外板等构件的接头,除首、尾部外,相邻板材之间的接头,应有不小于3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之间的接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2.10.7外板、甲板相邻两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2.10.8船长小于12m时,上述避距要求可减少1个肋距。

2.10.9纵向强力构件在船中部的接头,应避开机座及甲板开口端的垂直面。

2.11螺栓

固定各构件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下表所列之值(单位:mm):

构件10m≤<14m14m≤<18m18m≤<22m

龙骨141618

舷侧厚板、纵通材121416

横梁、肋骨、舭龙骨121416

龙骨翼板、外板、甲板121414

机座木、艉管材162022

2.12捻缝

2.14.1船壳板、甲板、甲板室及上层建筑围壁和水密横舱壁等各构件之间的纵向或横向板缝以及全船所有钉、螺栓穴,都应捻缝后,填满抹平。

2.14.2船体外表面各构件的裂纹,凡深度超过材厚的1/10时,均应捻缝修补。构件局部有腐烂、蛆蚀或其它缺陷时,应采用打麻板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挖补填平。

2.14.3对捻缝材料的要求

2.14.3.1应选用麻丝、网纱、竹类等纤维作为捻缝的材料。填料应经过去污、脱胶、梳理及干燥处理,不得有杂物。

2.14.3.2合油灰用的灰,应选用优质贝壳灰。合油灰之前应先筛去杂物。

2.14.3.3合油灰的油应使用桐油,不能渗杂。不可用机油等调节油灰的硬度。

2.15防蛆与防腐

2.15.1满载水线以下所有与海水接触的木质构件,在涂刷油漆和捻缝前均应进行防蛆处理。

2.15.2船体外表面及舱室内部所有木质构件表面,一般应进行防腐处理;全船所有露天的金属构件表面及水线以下与海水接触金属构件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2.15.3为保护钢质舵、海底阀、艉轴架的裸露部分,应均

匀地设置合理数量的防腐牺牲阳极板。

第三章船舶稳性、不沉性

1.一般规定

船舶的稳性、不沉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2.完整稳性

2.1船舶应通过倾斜试验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并进行稳性计算并经审核通过,倾斜试验可按认可的有关标准执行。

2.2船舶均应校核满载出港、满载到港及空载到港装载状态的完整稳性。如有某种装载的稳性较上述规定装载状态更差时,应补充校核此种装载状态的稳性。应校核的装载状态规定如下:

(1)满载出港:人员分布在指定位置上,载有100%备品和燃油;

(2)满载到港:人员分布在指定位置上,载有10%备品和燃油;

(3)空载到港:仅有维持航行的最少人员,载有10%备品和燃油。

2.3完整稳性计算时,人员的重量、重心应按以下规定:

(1)每平方米4人;

(2)每人重75kg;

(3)每人直立时,重心位于甲板平面以上1.0m处;坐下时,重心位于座位以上0.3m处。

2.4应按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校核气象衡准。校核气象衡准时,计算风压均按沿海航区的风压值计取;其横摇角可按遮蔽航区计算,并乘以0.8。

2.5计算复原力臂曲线时,进、出风口和其他相似开口应作为进水开口。

2.6所核算的各种装载状态下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5m。

2.7船舶应校核满载排水状态乘客集中一舷时的横倾角,该倾角不应超过12°。

2.8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章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船舶装载和气象、海况,谨慎驾驶和操作。在船舶遭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而采取应变措施时,应注意船舶的稳性,防止发生倾覆的危险。

3.不沉性

3.1船舶都应在距船首垂线(5%-15%L)处设置水密防撞舱壁。

3.2机舱前壁应是水密舱壁。

第四章船舶吨位

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船舶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以下两位。

3.总吨位

总吨位()应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系数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4.净吨位()应按下式计算:

公式中:——按本章第3条计量所得;

5.V1,V2,K1,K2的计算取值方法:

V1:按线型图数值计算;

V2:可用梯形法等简易方法按实船尺寸计算;

K1取值:;K2取值0.5。

第五章船舶载重线及干舷

1.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

1.1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左右对称),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

1.2甲板线系长300mm、宽25mm的水平线段,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其上缘应为通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交点的水平线。

1.3载重线标志包括外径为300mm、线宽25mm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该水平线长450mm、宽为25mm,其上缘通过圆环的中心;圆环中心位于船长中点,其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干舷值。

2.核定干舷的条件

2.1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与船体结构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面都能进行操作。除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200mm。

2.2主甲板小舱口高度

小舱口、舱口围板:主甲板上的舱口应设活动舱盖关闭,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结构应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为200mm,或甲板开口及关闭装置完全水密。

2.3机舱开口

机舱开口应设活动舱盖关闭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结构应坚固,其围板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为200mm;

2.4通风筒、空气管头

2.4.1通风筒、空气管头,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做成。

2.4.2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其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

2.4.3甲板以上筒、管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250mm。

3.干舷

船舶应按如规定核定干舷:

(1)当稳性、不沉性及船体强度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核定干舷.

(2)干舷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mm

——船长,m

(3)核定干舷的最终值应不小于0.35m.

4.人员保护

4.1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同意。

4.2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

4.3栏杆应按约1.5m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直立位置。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

4.4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制成。

4.5所有上下梯道都应设置满足上述要求的扶手及栏杆。

4.6所有扶手、栏杆及乘客坐椅等都应磨成圆弧状,减少因碰撞及颠簸后乘客受伤的可能性。

第六章乘客定额及布置

1.乘客定额

1.1船舶应按每位乘客占用的固定座椅计算乘客定额,且应左右对称分布。

1.2船舶载客人数30人以下,不含30人。

2.布置

2.1乘客座位应设在防撞舱壁之后。

2.2每个乘客座位的位置所占甲板面积不小于0.38m2,座位排距不小于700mm。

3.生活设备

3.1应设置乘客盥洗室。

3.2船上原则不设厨房,载客时禁止使用明火炉具烹调。

4.驾驶台/操舵位置

驾驶台/操舵位置的布置应使操舵人员在航行中具有良好的向前及两舷的视野。

第七章船舶机电设备

1.机械设备

1.1一般要求

1.1.1机器以及主辅机等动力设备的有关管系和附件,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它们拟定的用途,且其安装和防护,应对运动部位、高温表面以及其他可能的危险进行适当的考虑,以便把对船上人员产生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1.1.2主推进机械和为船舶推进和安全服务的辅助机械应在船舶下列状态可正常运转:

(1)正浮状态;

(2)静态横倾不大于15°;

(3)静态纵倾不大于7.5°。

1.1.3所有可能积聚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或蒸汽的处所包括机舱在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足够的通风。

1.1.4机舱内应设有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

1.1.5船舶应具有适当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可靠的控制船舶。

1.1.6凡用于船上的重要机器和设备,如发动机、齿轮箱、弹性联轴器、舱底泵、消防泵等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证书。

1.2发动机

发动机应设有关于转速、温度、压力及其他运行参数的适当安全监测和控制装置。

1.3操舵装置

操舵装置应能确保航行时对船舶的可靠操纵。操舵位置应使操舵人员具有良好的航行了望视野。

1.4燃油系统

1.4.1燃油系统的每一零部件应有足够强度,且它们的安装应使其承受可能遇到的冲击和振动而不会发生任何漏泄。

1.4.2燃油系统零部件的制造材料应具有抵抗所处环境腐蚀以及温度影响的能力。

1.4.3燃油舱柜均应设有确定其储油量的安全、有效装置。

1.4.4燃油箱柜结构、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4.4.1燃油箱柜应紧固在牢固的基础上,且与舱壁或其他设备之间应留有一定空隙,以保证通风;

1.4.4.2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头应达到至箱柜顶最高点以上2.4m,水压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漏泄现象。

1.4.4.3燃油箱柜不得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电气设备上方,并应尽可能远离蓄电池等;

1.4.4.4燃油箱柜应设有足够流通面积的透气管,透气管应被引至不能进水也不会因油或油气溢出而造成危险的开敞处所。透气口应设有金属防火网;

1.4.4.5燃油箱柜应装设测量管,允许用认可型液位指示器代替测量管;

1.4.4.6置放燃油箱的处所应有有效的通风。

1.4.5燃油管路

1.4.5.1燃油管路应适当予以夹紧和保护,以防损坏和不正常磨损。为防电化腐蚀作用,管路不可用不同金属的附件组合在一起。

1.4.5.2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铜管、铜镍合金管或等效金属管制成。

1.4.5.3燃油管路采用软管时,应选用耐火燃油软管,并应使用防滑金属软管夹使其固定。

1.5舱底水及排污系统

1.5.1船舶应设置有效的舱底水排除系统。舱底水管系的布置应能排除任何非永久性储存液体的水密舱的舱底水,并应防止水从一个舱室流入另一个舱室。

1.5.2为了保护舱底水管系,如认为必要,吸入管路应安装有效的滤器,滤器应便于拆装和清洗,且其流通面积应不小于其管路截面的2倍。

1.5.3为了防止海水倒灌,如认为必要,舱底水吸口阀应是止回型的。

1.5.4舱底水的排放应满足主管机关的防污染要求。

1.5.5舱底水泵

1.5.5.1舱底泵一般应是自吸式的或带有自吸装置的泵。

1.5.5.2船舶应至少设置一台主机带动或独立动力泵和一台手动泵。

1.5.5.3对于尾机型船舶,机器处所内舱底泵吸口的布置,可设一只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吸口且舱底污水井容积不应小于0.1M3。

1.5.5.4舱底水总管的内径d1应按下式计算:

舱底水总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整:

d1=25+1.68L(B+D)mm

式中:L——船长,m;

B——船宽,m;

D——至舱壁甲板的型深,m。

对于船长≦25米的船舶,舱底水支管内径可减少至40㎜。

1.5.6为防止机器处所舱底水等含油污水排放入海,应设置污油水柜,其容量应不小于0.1M3,应将污油水留存在船上污油水柜里,并用手动或动力泵排到岸上或其他专用的污油水接收设备。

1.6排气系统

1.6.1排气管应采用适当的绝热材料进行包裹,绝热层表面温度应不超过60℃。应采取措施防止高温表面伤人。

1.6.2排气管装有金属软管时,该软管应是认可型的,且应能承受其相应的工作高温。

1.6.3水冷排气管的管材应耐腐蚀或适当增加壁厚。

1.6.4排气管布置应使舷外水不会倒灌入发动机或舱内。位于水线上不足300mm处的排气口应设防回水装置,且应在排气管可能积水的最低处设放水旋塞。

2.电气装置

2.1一般要求

2.1.1电气设备和电缆应为具有相应产品证书或经认可的产品。

2.1.2电气装置应能:

(1)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纵状态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

(2)确保乘员和船舶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2.2主电源

2.2.1船舶上应至少设有两套电源,在任一套电源发生故障时,剩余电源的容量应能继续满足船舶正常航行情况下的需要。

2.2.2电源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形式:

(1)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

(2)由推进主机驱动的发电机;

(3)蓄电池组。

2.2.3船舶可设置两组蓄电池组作为电源,两组蓄电池组的总容量应能维持船舶正常航行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2.3蓄电池组

2.3.1凡以蓄电池组作为电源的船舶,如果蓄电池组的额定容量有一合理的余量,而无需在航行期间充电,则船舶上可不配充电装置,但应设有岸电充电装置。另外,若能满足主机起动要求,也可作为主机的起动蓄电池组。

2.3.2蓄电池组应安装在舱底水水位以上的干燥、通风的部位。蓄电池的安装方式应考虑到船舶的预定用途,限制其水平和垂直移动。对于已安装的蓄电池,当其经受相当于蓄电池重量之两倍的力时,其在任何方向上的移动幅度不应大于±10mm。

2.3.3安装在船上的蓄电池应在倾斜45°时,其电解液不会漏泄。应设有在蓄电池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时用于容纳任何溅出电解液的设施。

2.3.4蓄电池的安装位置应能防止受到机械损伤。

2.3.5蓄电池不应安装在燃油箱(柜)或燃油滤器的直接上方或直接下方。

2.3.6安装在蓄电池顶部上方300mm之内的燃油系统的任一金属部件均应以介质材料予以绝缘。

2.3.7充电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应安放在专用舱室内或也可安放在开敞甲板上的箱或柜中。

2.3.8酸性和碱性蓄电池组不应安装在同一围壁处所内;开关、熔断器和其他容易产生电弧的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蓄电池组处所内。

2.4配电板(箱)

2.4.1配电板(箱)应安装在干燥、容易接近和通风良好的位置。配电板(箱)的前面、即开关和熔断器的操作面应易于接近,而其后面,即接端子的连接线处应可接近。

2.4.2对同时设有直流和交流电气系统的船舶,应在单独的配电箱上分别进行直流和交流配电,或者在具有隔离板或其他可靠设施将直流和交流部分相互清晰地分开的同一配电箱上进行配电。船上应具有用以标识电路、组件和导线的接线图。

2.5插座

2.5.1不同电压和/或不同频率配电系统中的插座,应使用不可互换的插头和插座连接。

2.5.2安装在经受雨淋、喷水或溅水部位的插座,当其不使用时,应能被封闭在至少为IP55的外壳中。插入相应插头后的插座也应相应密封。

2.5.3安装在经受注水或瞬时浸水区域的插座应在防护等级至少为IP56的外壳中,当其与电气插头一起使用时,也应满足这些要求。

2.5.4为厨房区域装设的插座的位置应使得各器具的电线不应跨越厨房炉灶或洗涤盆上方或穿过通行区域而插入这些插座。

2.6电缆

2.6.1船舶上应采用船用成束滞燃型电缆或电线。电缆、电线的选择应根据敷设的环境条件、敷设方法、电流定额、工作定额、需用系数和允许电压降等因素来确定。

2.6.2在机舱中的电缆或电线的导体绝缘工作温度应至少为70℃,并为耐油型,或者以绝缘的导管或套筒予以防护,其载流量应减少至额定载流量的0.75倍。

2.6.3在机舱之外的电缆或电线的导体绝缘工作温度应至少为60℃。

2.6.4电缆或电线的走线应尽可能平直和易于检修。

2.7避雷

2.7.1对于具有非金属桅的船舶或船体本身导电性能较差的船舶,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应至少高出桅150mm。

2.7.2避雷针应以截面积不小于8mm2的铜导体制成,并以互连导体与金属接地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2.7.3互连导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互连导体应为截面积不小于8mm2铜导体;

(2)铜线的任一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71mm2,应至少有19股;

(3)金属带或金属条的厚度应至少为1mm。

2.7.4金属接地板应固定在水线以下,在船舶的任何航行情况下均能浸没在水中。

第八章信号、航行及无线电设备

1.信号设备

1.1信号灯的可见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考虑到海上游船舶航行区域离岸较近,不同于沿海小型船舶的航行区域,对信号灯的最小可见距离适当减小。

信号灯的最小可见距离

船长L(m)

号灯L<20m

桅灯1.5nmile

舷灯1nmile

尾灯1nmile

环照灯1nmile

表1

1.2信号设备应按表2配备

信号灯的配备

船长L(m)

号灯L<20m

桅灯1

左舷灯1

右舷灯1

尾灯1

红环照灯(失控灯、搁浅灯)2

白环照灯(锚灯)1

6伏手电筒1

小型号球3

小型号笛1

号钟1

国旗(5号)1

表2

1.3信号设备的安装位置

1.3.1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

桅灯安置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2.5m;

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不应低到受到甲板灯光的干扰;

舷灯如并为一盏,则应安置在低于桅灯不小于1m处;

当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m,其中最低一盏号灯应设置在舷缘以上高度不小于2m处;

当垂直安装两盏以上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1.3.2桅灯应设置在船中前部,如不可能时,应尽实际可能设置在靠前的位置。

1.3.3桅灯应安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1.3.4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0.8m。

1.3.5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最易见处,一般设置在船舶的前部。

1.4控制和供电

1.4.1信号灯控制板应设置在驾驶台(或控制台)上,每只信号灯均应由信号灯控制板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应在这些分路的每个绝缘极上用安装在该控制板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

1.4.2信号控制板应由配电板(蓄电池)直接供电。

2.航行设备及无线电设备

2.1设备的性能

设备的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2.2设备的配备

2.2.1船舶应配备1台固定安装的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以便船与岸、船与船进行通信,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

2.2.2船舶应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一台。

2.2.3船舶应配备一部GPS设备,如AIS具备GPS功能,可以免配GPS。

2.2.4船舶应配备测深手锤。

2.2.5船舶应配备一只磁罗经。

第九章船舶消防设备

1.一般规定

1.1一般要求

1.1.1船上所配备的消防用品均应是认可的产品。

1.1.2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能随时使用。

1.1.3“阻燃材料”系指其性能具有下述要求的材料:

(1)具有低播焰性;

(2)考虑到舱室内起火的危险性,传热量应有限制;

(3)考虑火灾蔓延至邻近舱室的危险性应限制热扩散率;

2.结构防火与布置

2.1结构防火

2.1.1机舱应与客舱分隔,容易引起火灾以及燃烧时会散发出大量烟雾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不能用于机舱及厨房内(如有)。

2.1.2如果电缆、管路、导管等穿过分隔机舱与客舱的舱壁时,应以阻燃材料制成的贯穿件或具有阻燃性能的密封剂予以密封。

2.1.3应设有能及时关闭机舱通风口的设施。

3.通道布置

舱室出入口的布置应便于处所内人员的疏散或撤离。

4.手提式灭火器配置

4.1船上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容量应满足下列规定:

采用的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每只容量不小于5kg,泡沫灭火器每只容量不小于9L。

4.2一层客舱内应至少配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二层客舱内应至少配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客舱中不能布置CO2灭火器。

4.3机舱内或出入口附近应至少配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具有易燃性液体的区域(如厨房)或装有电气设备的区域(如设有电动机、蓄电池、配电板等电气设备的处所)配置1具手提式CO2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4.4驾驶室应至少配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

5.水灭火系统

5.1船上应设有水灭火系统。如不设专用消防泵,则舱底泵可兼作为消防泵。每船应配备一台移动式应急消防泵。

5.2消防泵及消防总管的布置应确保有水柱能喷射至乘员所能到达的任何处所。

5.3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尺寸应能保证有效地分配消防泵最大出水量的需要。

5.4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或消防软管和一支水枪,水枪应是水柱/水雾两用形式。

6.告示牌

6.1如果灭火剂为窒息性的,则应在施放装置附近和在被保护处所的任何入口处张贴告示牌。所有CO2手提式灭火器附近应张贴告示牌。

6.2告示牌的语句、图形、符号应简捷易懂,可参照国际或国家标准。

7.其他

船上还应配备具有1只带有适当长度绳子的消防水桶。

第十章船舶救生设备

1.一般要求

救生设备的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2.救生浮具的配备

2.1船舶应配备救生浮具,其乘员定额数应为船上总人数的100%以上。

2.2救生浮具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服务处所的地方,周围无障碍物。

2.3每具救生浮具应用首缆永久地系于船舶,并能迅速抛投。

2.4救生浮具的检修:

(1)每只救生浮具应定期进行检修。

(2)检修工作应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

3.遇险信号

3.1每艘船舶应配备:2只手持红色烟火信号和2只手持橙色烟雾信号。

3.2遇险信号应储存在可携带的水密容器中并置于船舶操纵位置。

3.3每具遇险信号应保持在有效期内。

4.救生圈

船舶应配备3只以上的救生圈,其中两只应带救生绳,并分别置于驾驶室或船舶操纵位置两侧。

4.1船上配备的每只救生圈应:

(1)易于取用;

(2)以能迅速抛投的方式存放;

(3)橙色;

(4)标记船名。

4.2救生绳的长度应不于于18m。

5.救生衣

5.1应为船上每位乘员配备1件认可的救生衣,另外,还应配备不少于船舶定额乘员总数5%的儿童救生衣。

5.2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经认可的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应牢固地系在救生衣的前肩部的区域。

5.3救生衣应存放在易于获取的场所,并清楚标识存放位置。

6.训练手册

6.1船舶应配备训练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用易懂的措词和图表予以说明。如果可能,最好采用视听教材的形式提高训练效果。

6.2训练手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救生衣的穿着法;

(2)救生器具的登乘、降落和离开船舶;

(3)救生器具的使用方法;

(4)就地急救的方法;

(5)溺水人员的拯救;

(6)救生器具的最佳求生方法;

(7)海上救生手册。

7.逆向反光材料

救生设备在一切有助于探测的表面应具有鲜明易见的颜色,并装贴认可的逆向反光材料。

8.应急报警装置

8.1船舶应配备应急报警装置,以召集乘客和船员至集合站,以采取应急反应行动。

8.2应急报警装置应布置在船舶操纵位置。在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的船员工作处所在主机和辅机正常运作的环境下均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9.环保要求

9.1船舶应配备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收集装置。

9.2防污染要求还应满足政府主管机关对特定水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舾装设备

1.舵设备

1.1设有普通流线型舵或单板舵的船应具有足够强度以确保操舵装置对船舶操纵的灵活性。

1.2操舵装置应能确保航行进对船舶的可靠操纵,操舵位置应使操舵人员具有良好的航行了望视野。

2.锚泊与系泊设备

2.1每船必须配备钢质大抓力锚2门,单锚重量不得小于15公斤。

2.2每门锚须配备足够强度的锚索各一条,每条锚索长度不小于25米。

2.3船舶的首、尾及两舷应设置适量的系柱,船首、尾至少应分别装设1个系柱。

2.4船舶的两舷应设有护舷橡胶及防碰垫等保护设施,避免在船舶停靠码头或平时系泊在码头边时舷侧与码头反复碰撞引起的船体损伤。

2.5船舶应设有被拖带的装置并配备足够强度的拖缆,拖缆长度不应小于锚索长度。

2.6凡用以固定锚索、系索、拖索的设备(如带缆桩、拖柱)的安装处的船体结构应予以加强,使之能承受所受的拉力。附录一: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程序

流程图

船东/公司评估申请市政府指定的评估组

评估组审核船舶图纸及资料(见附录三)

不满足(退回)

评估组按本规定要求实船核对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书)

不合格(整改)

发证按本规定相应要求给评估船舶签发评估符合证明

归档所有图纸、评估资料照片、符合证明等立卷存档

附录二:船舶技术评估符合证明

格式:BHCPZ/1

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

技术评估符合证明

编号:

船名

总吨位:

净吨位:

发证单位:北海市水上旅游活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证日期:年月日

格式:BHCPZ/2

船舶照片(四寸以上加盖印章)

格式:BHCPZ/3

船舶主要项目

船名船舶所有人

制造厂船舶经营人

建造完工日期

总长m,两柱间长m,船宽m,船深m

空载/满载吃水m,空载/满载排水量t干舷m

船体材料甲板与材料

浸水角位置固定压载数量及位置–

1

船员人数(人)乘客定额(人)

锚泊设备

舵设备

消防设备配备

救生设备配备

防止油污设备

信号设备

航行设备

无线电设备

机型号机号额定功率(KW)额定转速(r.p.m.)制造厂制造日期

发电机

螺旋桨/齿轮箱型

尾轴直径

备注:

1、限于北海市半岛公园至北海港16#浮标距岸不超过1海里的廉州湾海域内,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2小时;2、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5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米的海况下航行;3、禁止夜航;4、取得符合证明的船舶必须每半年进行实船复核,并进行定期签署。船舶自取得符合证明之日起允许经营的有效期为两年。

格式:BHCPZ/4

复核记录

一、该船已经于年月日在北海港根据《北海市海上观光旅游木质船舶技术评估规定》进行了评估,所有评估复核项目均处于良好和有效状态。

二、本次评估复核有效期至:年月日。

三、下次评估复核日期:年月日。

四、记事:

发证单位北海市水上旅游活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期

附录三:船舶评估送审图纸目录

1.总布置图(含机电设备及通信导航布置图);

2.线型图;

3.静水力曲线图

4.装载稳性计算书;

5.主要横剖面结构图;

6.基本结构图;

7.干舷计算书;

8.吨位计算书;

9.轴系强度计算书;

10.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

管系、舱底水管系)。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