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文号:崇政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精神,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好服务“两加”“两成”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路径,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优化依法行政环境,为“两加”“两成”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经过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决策科学、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全社会法治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得到显著提升,到2020年与国家和自治区同步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科学设置行政机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追责有据。

2.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政府工作重心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督评估等制度,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强化保障与监督,形成公共服务供给新机制。

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依法合理、应放尽放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该放的放开,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各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对本单位(含二层机构)审批的所有事项进行清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政府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县(市、区)政府有相应部门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委托或授权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实施。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群众的原则,能直接交由或者委托下放给乡镇进行审批的事项,尽量下放,做到扩权强镇。对于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再办理;凡市场机制可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可自律管理、公民法人可自主决定以及政府工作部门采用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日常监管和登记确认等不需要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由审批转变为提供政务服务。强化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市县级单位所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以及其他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禁止“明进暗不进”和“两头受理”。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三集中”(审批事项、审批职能、审批机构和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机制,扩大服务窗口授权,健全以服务窗口为中心的政务服务前后台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一条龙”服务和阳光下操作。稳步推进政务服务向村(社区)延伸,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4.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分开,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市级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要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专家评审评估评价、公证、审计、会计、检验检测检疫、测绘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提供的有偿中介服务一律取消;有法律依据要求提供的有偿中介服务要规范管理,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服务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打破部分中介机构独家经营、垄断经营的现象,用市场手段促使中介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效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关职责,依法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积极推进我市部门间分工协调配合机制建设,理顺部门关系,明确部门分工协调配合职责,实现政府协调运转,提高行政效能。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5.着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进一步完善《崇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不断扩大听证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应当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凡是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政府法制机构要从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开展合法性审查,必要时还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行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建立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公众旁听制度。

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作出重大决策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承受能力、地区实际等因素,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和出台时机。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制度建设事项等,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探索建立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决策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应化解处置预案。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委托专业机构测评。涉及复杂问题的,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分析。未经风险评估和会商协商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7.建立健全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机关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舆情分析等途径和方式,了解利益各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及其经济、社会效果。监察、督查部门要定期调查决策执行情况,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对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进行行政决策,以及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58号),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的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重点加强对影响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方面规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合理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审查等形式,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对不符合改革要求、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9.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确定专职政府法律顾问、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法律顾问助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等措施,全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支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配合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要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顾问在各级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0.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构建“职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标,持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解决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和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

11.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推进市县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和向乡镇延伸综合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服务便民的原则,主要由县、乡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加强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将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设置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所,合理配备相应人员编制,落实相关资金保障。

12.严格施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建立网上投诉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3.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健全行政执法经费监督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坚持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惩处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要强化程序意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严格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健全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救济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发布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防止滥用行政执法权。加强科技手段、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对执法办案实行动态实时监督。

16.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监管、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重点领域执法检查的常态化和长效机制,力争杜绝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继续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机制,探索建立城市综合执法机构,明确城市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和执法保障。

1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的设置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制机制,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18.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断改进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政府购买服务、重大执法案件回访、推行行政执法和解的执法方式,以及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做到公平公正,不办人情案,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配合政协开展民主评议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提高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0.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究采纳工作。

21.强化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监督效能。加大依法行政监督执行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通过案卷评查,查找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途径,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法律文书。

22.加强专门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落实好跟踪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严格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促进行政效能提高,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效能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23.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公布投诉、控告、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管理,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4.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对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

(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25.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完善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紧密结合为民服务,阳光行动的开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公开范围,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检索系统,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2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根据编制部门权力清单清理、编制工作情况,推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全面公开各类行政权力目录,包括行政权力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条件、期限、流程、结果、监督渠道等,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推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公众关切的重大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

27.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事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28.加快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成全市统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市、县、乡三级联网的部门专业行政审批业务信息化体系,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业务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公开方式,提供便捷的行政管理服务。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依法维权和健全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29.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山林土地确权、征地拆迁、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职业律师、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共同研究,主动调解,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30.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检察监督协调机制,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庭及办公设备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尺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31.充分利用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仲裁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一裁终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引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市仲裁规范化建设,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落实场所、装备,配备专业的仲裁工作人员,从律师事务所、科研单位、高校选聘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各类人才作为我市的仲裁员。加强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完善仲裁规则,拓展仲裁领域,强化仲裁裁决执行,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我市对外开放、加强经济合作提供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法治队伍建设。

32.完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每年主动听取一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首长要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积极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自治区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33.健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继续完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机制,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搭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经验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政府工作重点、自身建设特点和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科学设定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严格进行考核。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德、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4.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和装备保障,以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艰巨任务的需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为政府行政决策、依法行政、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负责和从事法制工作。市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坚持政府法制机构列席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质量。完善行政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动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注重选拔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优秀公务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廉洁公正的高素质法治队伍。

35.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增强法治队伍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法治队伍通用法律知识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定期举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

四、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距今只有5年时间,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各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36.全面实施阶段(2015—2018年)。2015年,完成科学、操作性强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工作。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难点进行突破。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到积极预防和有效治理。

37.完善提高阶段(2019—2020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各部门对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督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进行验收,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全面实现,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附件: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表

http://www.chongzuo.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601/t20160120_3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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