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崇左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崇发〔2014〕12号)精神,设立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崇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
2.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3.取消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4.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
6.取消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7.取消厂(矿)或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审核;
8.取消进行可能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审核;
9.取消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10.取消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11.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12.取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备案;
13.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14.取消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15.取消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16.取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终止或解除的备案;
17.取消业主公约备案;
18.国务院、自治区决定取消的其他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城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全部委托下放到江州区街道办事处实施;
2.将城区内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人民政府;
3.将城区内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人民政府;
4.将城区内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批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人民政府;
5.将城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排水管理部门;
6.将城区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下放到江州区市政管理部门;
7.将城区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政管理部门;
8.将城区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政管理部门;
9.将城区内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政管理部门;
10.将城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1.将城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2.将城区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3.将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4.将城区内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5.将城区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同意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6.将城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7.将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18.将城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9.将城区内廉租住房家庭申报情况复核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0.将城区内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批准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1.将城区内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22.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3.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4.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5.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6.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7.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8.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29.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全部直接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0.将城区内燃气企业设立的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全部委托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1.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及私人建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2.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及私人建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委托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3.将城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及私人建房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委托下放到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34.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崇左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审查;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交易资金的政策拟订及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五)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和工程建设自治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会同地震等主管部门对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全市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试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八)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监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科技项目。
(十)承担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执行发展应用研究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
(十一)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参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等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
(十四)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工程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除高速路网)的燃气经营许可。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适时修订城市远、近期绿化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
(十六)负责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指导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等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各科室完成年度行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人事法规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计生、妇女儿童、人口普查、综治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劳资管理;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并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委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行业收费和对外经济管理工作;负责对崇左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参与廉租住房、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提出进城居住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危房鉴定、房屋测绘面积确权、白蚁防治工作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所管行业报表统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
贯彻落实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并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审查国家建筑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组织实施崇左市城镇化发展战略、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承担指导镇、乡、村庄的建设管理职责。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小康示范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报表统计工作。
(八)建设安全监管科
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实施统筹监督管理,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受理对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工程、给水生产、燃气燃具经营安全等监督;建立建设系统安全应急指导,制订建设系统各行业应急预案,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行政审批科
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委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即办件的审批、承诺件的组织协调和审批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工作。
(十)项目管理科
负责对列入本市级及其层面以上统筹推进的城建项目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跟踪、协调、督查、服务、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并建立本市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本市城市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十一)城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等行业指导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本市环境卫生方面政府投资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编制和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市辖各县(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出全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环境的美化管理意见;负责指导城市景容、物貌、沿街门面和临街建(构)筑物容貌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临街建筑物装饰灯光工作;负责指导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基建工作的计划编制和购(设)置、建设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协调、指导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公用事业的规划、计划和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污水、市政设施(道路、桥涵、照明、卫生设施)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除高速路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园林绿化科
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指导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三个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下放江州区管理权限按《关于进一步理顺崇左市与江州区有关权责关系的通知》(崇发〔2013〕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崇政发〔2014〕11号)执行。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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