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防政发〔2015〕31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国土厅《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15〕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和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强化土地调控,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加快已供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开发,倡导其开发建设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二、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一)减免及调整各类收费。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针对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收费,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免除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进行抵押登记、个人按揭抵押登记的房产咨询费用、房屋档案查询费用;
2.减半收取规划监督测量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建设主管部门全部监管改为50%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
3.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欠缴或缴清之前报建费用的前提下,以书面承诺并提供与所欠缴纳报建费用总额相当的房屋(按1800元/㎡折算抵押价)作为抵押物和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的方式缓缴报建费用。缴纳方式如下:已交清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等报建费用在开发企业利用相应担保抵押物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可为项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发放许可证原件,但欠缴费用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缴清;(1、2、3项所述优惠政策详见下表)
相关规费优惠情况一览表
序号
规费名称
现行收费标准
收费部门
优惠政策
1
房产咨询费(抵押)
开发贷款:贷款额度的
1‰~4‰
市住房局(含二层机构)
免除
个人按揭:300元/宗
2
房产咨询费(档案查询)
50元/户
3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
工程总造价×5%
市住建委(含二层机构)
4、5两项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原建设主管部门全部监管改为50%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
4
规划监督测量费
测绘面积×2元/平方米
5
房屋交易手续费
产权面积×5元/平方米
市住房局(含二层机构)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程总造价×1.5%
市住建委(含二层机构)
利用相应担保抵押物设立抵押登记后给予缓缴,缓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缴清。
7
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
工程总造价×2%
8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规划用地面积×0.6元/平方米
9
白蚁防治费
十层以下2.4元/平方米,十层以上2元/平方米
市住房局(含二层机构)
10
散装水泥基金
总建筑面积×0.9元/平方米
市工信委
4.申请缓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清缴欠费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会同市住房局依法处理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欠费,防止国有资金流失。(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住建局)
(二)放宽户型结构和商住比例调整限制。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以及对于非特定的商业区及街道的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户型结构、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作出的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精简流程,在资料齐全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三)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项目规划审批前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四)除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五)对一次性规划、分期施工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获批后,防空地下室可以在后期配建。(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对应部门要做好主动服务企业工作,业务上要加强指导,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不等不靠,实行“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主动约谈”,“领导协调”等工作机制,加速房地产项目手续审批。
(七)对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确保工程项目如期推进,良性发展。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的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自治区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防金委通〔2014〕1号)、《关于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防金委发〔2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防金管通〔2015〕19号)】,鼓励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利用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另外,对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职工,即可按规定申请贷款。取消贷款额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的限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至40万。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规定。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税务发票等,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放宽购房限制。
1.居民(含外地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权属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2.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记载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对已偿清贷款购房人,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购房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各金融机构)
3.居民(含外地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等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如达到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可按政策要求提供住房查询证明。(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4.取消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限制,不再对套数、面积、用途上进行限购,在购房方面给予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但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三天向市国安局报备,并提供由国家安全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和场所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备案)意见书》。(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国家安全局)
(三)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市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购买商品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教育部门的就近划片入学要求,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四)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安置户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的被安置户在本市购置商品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发票到当地征地办申请,由征地办按货币补偿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征地办、市财政局、港口区政府、防城区政府)
四、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责任单位:防城港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
(一)各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首贷银行申请延期或追加贷款,首贷银行无法满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其他银行加入项目放贷和商品房按揭,首贷银行不得干预,银监部门要督促落实。
(二)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下限执行。加快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速度,力争提速60%,优先保障个人首次普通住房贷款需求。
(三)对于不完全符合贷款前置条件的外地人,可采取房开企业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或抵押一定数量房屋的方式进行信用担保,各金融机构应加快受理、审批外地人购房贷款。
(四)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房局根据房屋登记系统所记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总额度,按该总额度1%的比例奖励给各放贷金融机构,具体奖励方案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加快推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工作,统一执行国家商品房预(现)售范本;强化商品房销售现场“一房一价”公示制度;加快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严厉打击商品房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坚决查处违法施工、无证预售、捂盘惜售、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外来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住建委)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防城港市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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