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11〕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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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1年防城港市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2011年防城港市农村居民
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2011年入汛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受台风、特大暴雨等强降雨天气的影响,洪涝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发,造成农村部分民房倒塌,截至10月28日,全市因灾倒塌房屋需要重建的共306户379间。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美好家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灾民主体的原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的主要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倒房的灾民群众是恢复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建设灾民新村或示范村。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重点救助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区分困难户和一般户开展分类救助。
(五)坚持经济适用与节能省地相结合的原则。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搞“花架子”,要做到重建的住房安全、经济、适用、节能、卫生。条件允许,可考虑建设美观大方、兼顾特色的住房。
(六)坚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农村民房因灾倒塌恢复重建要优先列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特别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并在灾害中已经倒塌的农村危房,原则上要列入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安排。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使用完后发生的因灾倒塌房屋,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给予安排。农村民房因灾倒塌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不得重复安排。
二、工作程序
(一)核定因灾倒房需恢复重建户数
1、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指标的规定,逐村逐户认真核查统计,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帐。
2、合理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房规划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选址时要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
3、明确建房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恢复重建最低标准要建成每个倒房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可预留农民致富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的空间,但不得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住房。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凡灾民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力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减轻灾民负担。
4、统计和核定倒塌房屋情况。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塌房屋的统计和核定工作。同时案报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并争取最大化理赔。
(1)县(市、区)民政局: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市、区)级民政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房情况逐村逐户进行核查、登记,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总数、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倒房户数、需上级补助恢复重建的因灾倒房户数等要素,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会同同级住建、财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住建、财政部门。
(2)市民政局:接到县(市、区)级民政、住建、财政部门的报告后,市民政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县(市、区)特别是重灾县(市、区)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市、区)的汇总统计表和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会同同级住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二)重建项目申报与审批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申报和审批,参照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的审批结果要在建房农户所在村张榜公布。
1、项目申报
(1)申请。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至少公示7天;公示后,将救助对象和重建规划等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
2、项目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认为符合救助和建设条件的,向县(市、区)民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①建房对象申请;
②集中建房村重建规划方案和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③有关申报审核表;
④县(市、区)民政、住建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县(市、区)民政、住建部门提出重建审核意见并附以下材料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乡(镇)报县(市、区)民政、住建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②集中建房村规划;
③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材料意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
④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重建方案并附以下材料报市级和自治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①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复建设规划方案的相关文件;
②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审核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三、工作目标
按照每户倒房户建成不低于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的标准,今年9月份前的倒房户2012年1月1日前完成,今年10月1日后的倒房户要在2012年5月1日前完成重建,基本完成我市需政府帮助并已列入自治区重建计划的2011年因灾倒塌的276户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其他因灾倒塌住房尚未重建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纳入今年重建工作中,多方筹集资金,帮助因灾倒房群众恢复重建。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防城港市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2、筹集资金,明确补助标准。根据“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县(市、区)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以及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倒房户保险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重建资金。按照重点保障和分类救助的原则,我市农村居民今年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是:倒房户平均每户补助0.6万元(中央、自治区补助)。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3万元,县级财政要相应配套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其他因灾倒塌住房尚未重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另定补助标准,自行筹集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调剂使用政策性保险赔款,只能赔付给相应的受灾户,帮助因灾倒房群众恢复重建。
3、严格补助资金的使用。县(市、区)财政设立“农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户,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4、制定优惠政策。对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有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凡灾民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5、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1)市民政局:严格按照自治区、市委市政府要求,负责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倒房统计和核定,对县(市、区)上报因灾倒房情况进行抽查,填写汇总统计表、制定全市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会同市住建委、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县(市、区)开展重建工作,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到位、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尽快落实,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做好重建进度上报、组织总结验收工作。
(2)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就全市恢复重建汇总统计表、恢复重建工作方案配合市民政局、住建委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市本级倒房恢复重建财政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
(3)市住建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就全市恢复重建汇总统计表、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县(市、区)建设局做好因灾倒房重建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4)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审计监督。
(5)市国土局:指导、督促县(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做好因灾倒房重建项目的土地、规划和审核、审批工作。凡涉及灾民恢复重建住房的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或不收,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6)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以县(市、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倒房重建工作领导,组织县(市、区)民政、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实事求是做好因灾倒房核查、统计、上报和倒房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申报、审批工作,制定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出台专项扶持优惠政策,积极筹措重建资金,12月10日前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组织开展倒房恢复重建,落实层层帮扶倒房户重建住房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因灾倒房重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使用管理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到位和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工程进度。
6、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重建进度。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重建进度定期上报制度,各县(市、区)每15天书面上报1次重建工作进度和基本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市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区)恢复重建情况,并视情况予以通报,2012年5月下旬组织对列入自治区2011年重建计划的276户重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灾害救助的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故意虚报倒房户数和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和那些因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导致工作被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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