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革低租金住房制度,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提高租金的范围是本市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不含单身宿舍、临时住房)。

第三条新的租金水平,从2011年1月开始,我市(含市直、港口区、防城区)新的公有住房租金按7元/m2·月计算,旧房租金按竣工使用年限,每年递减2%计算(使用期超过30年按30年计)。租金水平达到房租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根据我市公有住房的结构、内部装修及楼层、朝向、环境因素可适当拉开房租级差。

第四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控制住房面积标准。

我市住房标准为:科级以下干部及取得初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以证书或文件为准,下同)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含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建筑面积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及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市场商品房租金计租。

同住人中子女已参加工作或父母跟子女居住、同属本市区户口、租住面积较大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计,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租。我市2010年房改年度市场价平均租金定为12元/㎡。

既租住房、又有私房,其中私房人均(以上年底户口为准)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应退出公房;既租住房、又有私房,私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可继续租住公房,但两者必须合并计算建筑面积。对于超过我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公房租金按市场商品房租金计租。单位公房应优先出租给本单位无房职工。

单位因工作需要而给职工临时安排的其他住房不合并计算面积。

第五条提租后,公房的租金作为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户,专项用于建房、住房管理、维修和改造,不准挪作他用。

第六条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租住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的房租,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统一代扣,统一上缴。

第七条本办法可根据我市的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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