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补助办法

为确保本市房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减、免、补助的对象

第一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退休的干部、职工。

第二条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

第三条烈属、残废军人,因公致残人员。

第四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且享受定期生活补贴的职工户。

第五条以上所享受减、免、补助第一至第四条的对象必需是没有参加房改购房和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减、免、补助的办法及时间的划分

第六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林待遇的干部及已故干部的配偶,按我市规定的住房面积居住,提租后每月新增租金支出部分全部免交。如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其配偶均已故,其子女不再享受减免照顾。

计算公式:减免金额=新租金一原租金。

第七条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按我市规定住房面积居住的,提租后新租金与原支付租金相抵,每户月净增支部分给予减免70%。

计算公式:减免金额=(新租金—原租金)×70%。

第八条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按我市规定住房面积居住的,提租后新租金与原支付租金相抵,每户月净增支部分给予减免50%。

计算公式:减免金额=(新租金一原租金)×50%。

第九条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退休的干部职工,按我市规定住房面积居住的,提租后新租金与原支付租金相抵,每户月净增支部分给予减免30%。

计算公式:减免金额=(新租金一原租金)×30%。

第十条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按我市规定住房面积居住的,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全部免交。

第十一条烈属、残废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按我市规定住房面积居住的,提租后新租金与原支付租金相抵,每户月净增支部分可向单位申请减免或补助解决。

第三章减、免、补助的申办手续

第十二条社会救济户和烈士遗属、残废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的贫困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办理减免或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因新增租金较多,而影响生活水平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易地安置到外省、市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户口在安置地但其供给关系仍在本市的,按安置所在地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防城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防城港市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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