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市房产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负责城市建设规划监察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指导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组织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本级机关授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核、核准、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有关行政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收费政策的协调和落实;负责本委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并进行综合管理;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委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属单位、委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行业收费和对外经济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
(六)住房保障科。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城市规划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政工程规划科。
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及管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基础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负责数字化城市的调查、研究、测定、数据编制;参与市政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指导城市建设、规划信息工作。
(九)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重点工程招投标工作;参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协调和处理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建档案、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国家建筑行业资质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与对外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市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派出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2个派出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港口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城管理办公室,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负责港口区、防城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2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含港口管理办公室、防城管理办公室编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港口管理办公室、防城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
六、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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