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防城港市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防城港市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1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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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防城港市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7〕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符合市本级2010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6500元。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防城港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租金标准。
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租用政府实物配租廉租房,其月租金标准:
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3平方米的,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超出保障标准的,超出面积的租金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3平方米的,租金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超出保障标准的,超出面积的租金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计算方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租金=(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数×人均使用面积保障标准13平方米-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实物配租月租金标准+超出保障标准的使用面积×3元/平方米·月。
(三)廉租住房月租赁补贴标准。
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并考虑住房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保障标准13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
特困家庭的特困人员按10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低保家庭按7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低收入家庭按5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计算方式:廉租住房月租赁补贴金额=(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数×人均使用面积保障标准13平方米-家庭原有住房使用面积)×月租赁补贴标准。
三、东兴市、上思县廉租住房保障和补贴的相关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此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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