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防住建发〔2013〕4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研读新《条例》的各项内容,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以便确保新《条例》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现附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三)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要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并结合管理经验及辖区内基本情况,研究出适宜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工作管理。

三、要抓紧做好与当地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接,尽快将物业管理工作按新《条例》要求推行、实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新《条例》的实施情况。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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