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贵政发〔2014〕19号

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定贵港(台湾)产业园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函》(桂地税函〔2014〕208号)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整个贵港(台湾)产业园。具体包括:

(一)石卡临江产业园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郁江,西至高速公路一级联线,北至林桥江汇入郁江出口处,南至大冲岭。

(二)黄练工业集中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贵港市石灰厂矿山,西至原镇龙水泥厂厂址,北至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北面围墙,南至山谢村山斛屯。

(三)甘化工业集群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覃塘一中覃南分校,南至209国道,西至甘化路,北至黎湛铁路。

(四)林产品加工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龙泉山庄,南至黎湛铁路,西至覃塘镇甘碑村灯草汶屯,北至南广高速铁路。

(五)大岭工业集中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郁江,西至高速公路一级联线,北至含思村,南至沙水塘。

二、征收办法

(一)房产税

1.自用房产的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征收。

2.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园区征税土地不划分等级,实行统级按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2.00元征收。

三、缴纳方式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四、其他

(一)园区征税范围均包括四至边界。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有变,园区征税范围按变化后的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办理。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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