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贵政发〔2014〕18号

港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定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函》(桂地税函〔2014〕198号)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中的西江产业区和热电循环产业区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西江产业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西环路,西至西江四路延长线,南至223省道,北至西江三路北部街区。

(二)热电循环产业区

其征税范围为该园区总体规划图划定的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华电贵港电厂边界,西至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的经八路东侧街区,南至规划纬四路南北街区,北至高速路入城段向北约800m处。

二、征收办法

(一)房产税

1.自用房产的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征收。

2.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园区征税土地不划分等级,实行统级按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2.00元征收。

三、缴纳方式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四、其他

(一)园区征税范围均包括四至边界。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有变,园区征税范围按变化后的园区总体规划范围执行。

(二)贵糖产业区原已列入市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其征收办法和缴纳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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