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的通知
贵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全市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级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明确通知如下:
一、市直(中区直驻贵)有关部门责任
(一)环保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和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开展水域排污总量的监控,区域内的
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四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及饮食服务的油烟污染。五是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六是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7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七是查实环境违法事实后,按本通知职责所定,及时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八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部门。九是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公安部门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十是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二)监察部门:一是会同环境保护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二是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安部门: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环保等相关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环保部门。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保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强制报废制度,认真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根据天气污染等级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五是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车辆、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六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辆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发改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办理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在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五)工信部门:执行国家的淘汰落后工业产能计划,指导县市区政府关停淘汰列入国家淘汰落后工业产能计划的工业企业。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提供土地。二是积极协助和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和矿山部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矿山,不予办理矿山批准手续。
(八)市政部门:一是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科学提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意见,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在不影响城市排洪、排涝的前提下,严禁市政管网内污水排入河道。二是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章撒漏。三是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四是确保在市政污水管网范围内的饭店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九)住建部门:一是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设有环保篇章。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三是制止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十)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凭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而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环保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吊销、撤销环评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评批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通知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对不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水利部门:一是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的划分、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发布水质公报及水土流失监控。二是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对郁江、黔江、浔江等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三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四是做好郁江、黔江、浔江等主要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十二)水文部门:一是负责对郁江、黔江、浔江等重要水功能区开展水量、水质的监测、分析和评价。二是协助水利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的划分、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发布水质公报及水土流失监控。三是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水域排污总量的监控,区域内的水污染事故的调查。
(十三)农业部门:一是引导、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引导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面源污染。二是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污染事故中农作物损失的鉴定工作。
(十四)卫生部门:一是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保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二是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负责所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凭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建设项目,而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五)安监部门: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需取得环境批复才予办理安评批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批复的不予办理安评批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三是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水产畜牧部门:一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二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督促养殖场完善畜禽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循环利用。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
(十七)公路部门: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
(十八)银监部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二是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十九)供电供水部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供电供水。二是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供电供水部门积极配合,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三是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不得为其供电、供水。
(二十)林业部门: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木材加工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木材加工许可证,对木材加工的环保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一)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隐患排查、土小企业拆除等环保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情况报告,及时掌握辖区内环保形势,对环境违法案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上报市环保部门。其中,对于关停拆除企业,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供电供水部门予以停水停电,5个工作日内通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关闭拆除到位。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中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及时上报县市区环保部门。
(二)根据县市区政府的决定,及时组织力量对土小企业予以拆除。
(三)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信访调查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群防群治网络。
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共同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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