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12〕1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夯实财源基础,增强财政收入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增幅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法人代表(含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奖励办法
对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增幅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含党委书记、总经理)缴纳完全年个人所得税的,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00%对企业法人代表(含党委书记、总经理)给予奖励。税收增长目标如下:
(一)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3000万元低于6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2%;
(二)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6000万元低于8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0%;
(三)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8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7%;
(四)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低于1.5亿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5%;
(五)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5亿元低于2亿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3%;
(六)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0%。
三、奖励程序
(一)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以市财税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市财政局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企业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已组建集团公司的,可汇总本市内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奖励。
(二)入库税收指列入贵港市财政收入统计范围的税收,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不包括企业代征税收和退税。
(三)该办法从2013年起对上年度纳入奖励范围的企业进行奖励。对纳税大户的奖励,除继续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决定》(贵政发〔2012〕6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2〕18号)外,其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只对市本级(含三区)进行奖励,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