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5日
贵港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并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限价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包括教育、卫生、民政、市政公用、警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规划、出让条件,由开发小区项目开发企业负责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移交(商业服务设施除外)给市政府管理使用或向住房保障对象销售。
第三条在市本级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实际需要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照10%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配建1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规划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住宅区,按照10%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相应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公安警务站(或警务室、值勤点、报警点)1间、医疗卫生服务室1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厕所1-2间、垃圾转运站1个,同时按规定配建商业服务、供电设施等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配建标准与商品住房一致)。
市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和小学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城镇学校布局规划,对该项目是否适合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或者需要配建的幼儿园和小学数量、规模提出《意见书》。市住建部门根据市教育局提出的意见书,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并报送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保障性住房原则按栋配建,不足整栋的,按单元或楼层配建。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确定和监督落实等工作;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指标的认定,以及配建合同的签订、建成后房屋的接收管理或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国土、住建、公安、审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标应出具总平图规划设计要点;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和其他建设要求并提交给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将其列入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科学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移交方式等约束性内容,并提交给市住建部门,同时将相关的配建合同或协议书提交给市国土部门。
市教育、卫生、商务、市政、公安、供电、民政等部门在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积极配合市住建部门分别提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移交方式等约束性内容(含相关的配建合同或协议书),并提交给市住建部门,同时将相关的配建合同或协议书提交给市国土部门。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指标经市住建部门审核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及其所在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总承包,与所在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原则上应在首期完成,如项目规模较大须分多处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可按配建要求分期完成。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经市住建部门确定的配建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随附相关的配建合同或协议书,一并向社会公告;土地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的配建合同或协议书;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指标和要求,并附相关的配建合同或协议书。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应将出让合同抄送市发改、住建、住房保障、财政、教育、商务、市政、公安、卫生、供电、民政等部门。
配建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配建类别、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套数、套型、单套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设,配建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核准)时,应对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比例、竣工时间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住建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配建合同进行审查并载明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做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住建部门在组织施工图纸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要结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吸收市住房保障、国土、教育、商务、市政、公安、卫生、供电、民政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对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单独登记备案,非产权型的不予登记备案。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配建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建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者应配建的项目建设进度迟缓的,按照配建项目完成进度比例,分楼栋核发其他非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贷款抵押登记;优先办理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对未按合同实施配建的,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非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简装修(室内装饰标准详见附件1),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安装到位。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免收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额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若国家、自治区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补助,其补助资金专门用于该商品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资金补助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物价、国土、住建、住房保障、教育、市政、人防等部门配合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配建的非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住房保障、国土、教育、市政、卫生、公安、供电、民政等部门分别按合同的约定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商业服务设施除外),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管理使用;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和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及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项目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标准
2.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附件1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标准
一、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50-60平方米以内,以栋、单元或纵向半个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二、室内装修标准
(一)总体要求
地面——地砖面层
墙面——刮腻子
顶棚——刮腻子
电气——每房间不少于两个五孔插座,卫生间插座安装在较高位置并装有防水罩
照明——厨房、卫生间、阳台为吸顶灯,其他房间安装日光灯管
门——入户门为防盗门,房间内门安装普通木质复合门,卫生间和厨房安装塑钢门
(二)客厅
安装闭路电视、电话、互联网插座
(三)厨房
墙面——贴瓷砖到顶
排烟——预留排烟道、抽油烟机安装位置及电气插座
灶台——石头面或瓷砖面的普通灶台,预留明装燃气炉具及燃气管道位置
洗涤——安装普通洗涤盆一个,安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有上、下水系统
燃气——按小区要求安装开通管道燃气系统或预留煤气瓶位置
(四)卫生间
墙面——贴瓷砖到顶
洗涤——安装陶瓷洗手盆一个、普通水龙头一个、镜子,有上、下水系统
便盆——安装普通便盆及冲水阀
洗浴——在卫生间外适当的位置预留燃气热水器供气管道、进出水管道,在卫生间内安装混水阀
(五)阳台
安装不锈钢晾衣杆
附件2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一、概念
(一)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二)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三)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m2/千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商业服务
700~910
700~91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市政公用
160~360
300~700
60~200
100~240
30~40
40~60
医疗卫生
78—198
138—378
38—98
78—228
6—20
12—40
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幼儿园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综合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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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百货店
▲
▲
-–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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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西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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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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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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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便民店
-–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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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电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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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闭所
▲
-–
-–
路灯配电室
-–
▲
-–
燃气调压站
△
△
-–
高压水泵房
-–
-–
△
公共厕所
▲
▲
△
垃圾转运站
△
△
-–
垃圾收集点
-–
-–
▲
居民存车处
-–
-–
▲
居民停车场、库
△
△
△
公交始末站
△
△
-–
消防站
△
-–
-–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一处规模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
(2)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幼儿园,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幼儿园均应独立设置。
(5)独立设置的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按《广西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
(6)幼儿园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疗
社区卫生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
1400—2000
社区
服务中心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卫生
服务
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150
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居住区:1500~2500
—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小区:800~1500
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
小区:400~600
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与西药
200~500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100~1200
居住区:1500~2000
小区:500~1000
小区:800~1500
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
—
变电室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开闭所
—
1.2万~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500
路灯配电室
—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煤气调压站
—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煤气地区不设。
50
100~120
高压水泵房
—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
公共厕所
—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
30~60
60~100
垃圾转运站
—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m2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
—
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
—
居民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81.2m2/辆;地下1.5~1.8平方米/辆
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
公交始末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消防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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