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3〕111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9年4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2009〕27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桂林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2.2专家委员会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科技准备
3.8宣传、培训和演习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8.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龙卷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原则。
(4)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桂林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桂林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为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策、规划,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专家委员会
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本级与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两级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3.2.1根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设市、县(区)二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和乡镇(街道)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市、县(区)应当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确保及时有效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3.3.2加强市本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确保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害信息。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市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地区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4.3加强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各部门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水文、地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专业咨询工作。
3.5.3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设,要在全市的乡镇(街道)设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点,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建立对口支援、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适时利用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自治区减灾委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以及气象、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科技技术开展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
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政企、政校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相关政策理论研究。
3.7.3加快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广泛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发布平台,为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减服务。
3.8宣传和培训
3.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活动,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活动,宣传灾害应急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开展地方政府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业知识培训。
3.8.3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或部门专项预案演练,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电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水文局的水情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4.1.2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4.1.3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灾情管理
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应在接到报告后,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
县(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4.2.2启动市级(含市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在4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4.2.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或者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自治区和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或灾害可能发生的当地县(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统一组织指挥;II级响应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指挥;III级响应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指挥;IV级响应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指挥。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30万人以上。
(2)市人民政府由于其他事项采取的决定。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灾害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人民政府定期主持会商,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桂林市驻军根据市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物价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市住建、房产、市政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测,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防疫和处理;组织开展灾后心理咨询和医疗救助工作。
(7)市民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发布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II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由于其他事项的决定。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不定期主持会商,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委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民政府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人道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
6.3III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由于其他事项的决定。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6.4IV级响应
6.4.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市人民政府由于其他事项的决定。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区的需求,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6.5.3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自救能力特别薄弱的高寒山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可视具体情况降一级启动。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年内启动本预案,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自治区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分别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市级、县级所需自治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启动本预案的,市民政局协商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市本级过渡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7.1.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民政局组织全市县(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制定全市困难群众冬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市财政局、民政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汇总申请冬春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7.2.2受灾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2.3根据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全市冬春荒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本级和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7.2.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及避灾因素,科学合理布局。
7.3.1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其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汇总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2市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县(区)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灾情程度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市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7.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3.4市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共同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基层救灾款物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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