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2〕238号
颁布日期:2012-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桂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风险评估报告是市政府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机关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下列重要事项或重大项目,可能引发经济亏损、环境恶化、社会动荡等各种风险的,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审议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二)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大行政措施,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三)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一定金融风险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服务标准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较大数量职工下岗分流或员工待遇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国企改制、重组、上市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四)可控性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风险是评估的重点,应当作出定性、定量的评价结论;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七)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等专业机构中的专家、学者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审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评估经费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评估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年度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或者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按照《桂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市办发〔2012〕50号)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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