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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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六月一日
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2011年全市建设(新增)6100套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责任分解
(一)市本级负责组织新建(新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190—2283套。一是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从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385套;二是由市国资委下属的桂林市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利用现有划拨土地负责组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204套;三是驻本市各大专院校负责组织新建公共租赁(教职工宿舍)住房1194套;四是广西金源信息产业公司组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500套。
(二)五城区(含各类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新建(新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1550套。
(三)十二县负责组织新建(新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360套。
(具体工作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建设项目审批和开工时限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审批时限
1.4月10日前,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
2.4月30日前,解决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3.5月31日前,全部办完土地所需手续;
4.6月30日前,所有签订责任制的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5.9月30日前,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必须发放;
6.10月31日前,签订责任制的项目必须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时限
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务必于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三)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督办工作
6月30日前,组织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各部门办理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根据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分三种等级(白、黄、红)发送督办通知书。
三、落实资金来源
(一)积极争取上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补助。
(二)政府直接投入资金(含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承办项目使用资金)。
1.将上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租赁补助的节余资金支持建设(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内,适当支持建设(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3.将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4.将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资金直接用于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三)相关融资支持。
1.将政府投资建设(新增)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
2.支持企业项目业主利用所承建的项目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政府采取贴息方式给予补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承办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自主解决资金来源,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落实审批责任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制。各审批机关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办事指南和时限要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由项目业主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项目书面请示报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其书面批复,并对市直各审批责任部门审批情况进行跟踪和落实。
(二)项目业主单位凭项目书面批复和所必备的材料,分别到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办理相关申报和审批手续,市直各审批部门接到材料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新增)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承办单位按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市财政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五、落实管理责任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办[2010]155号文件要求,按职能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六、其它
(一)各大专院校、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员工(教师)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1.《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增)任分解表》
2.《桂林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增)任务市本级项目业主分解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