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151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河池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金城江区民政局和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国有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腾空、闲置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单身家庭申请的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本级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本级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及六圩镇、东江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且在市本级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以及金城江街道被征收土地的城中村失地农民;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申请之日起且前3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行为的(含直管公房);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市本级共同居住;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完毕,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产权共有人以及有继承的继承人的住房。

第十一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市本级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个人收入证明、个人住房证明;非市本级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含)的社保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在本市个人住房证明(3年内交易证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个人收入证明、个人住房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低保证等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居住证》载明的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协查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集中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受理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金城江区民政局审核。

(三)金城江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金城江区民政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金城江区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五)公示期满,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家庭名单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经核准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须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五)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六)因发生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六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在一个月内向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配给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进行分配。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左右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实行适时调整,调整后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河池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4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需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第二十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承租人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和维护,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被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河池市本级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收入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腾退期间,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予以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遇城市建设被征收时,被保障家庭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对退出有困难的家庭,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延长期间,按区域内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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