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3〕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中央和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中央和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发〔201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发〔2013〕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政府贴息贷款)安排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投资的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项目。项目分为以企业为业主和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执行。各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项目申报按上级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上报;项目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项目建设需严格执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制度,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50万元以上项目,一律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50万元以下项目,报送财政投资评审备案。财政投资评审内容:项目工程环评、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项目工程施工变更工程预算评审,项目工程结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项目责任单位为企业的由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招投标;项目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对于具有特殊实施背景(如对服务的专业性或综合性有较高要求、供应商采购范围有限、工程情况复杂工程量难以确定等)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酌情申报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确认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持续周期长、建设内容复杂、政府管理难度大的环境保护类项目,为有效降低项目管理和运行成本,鼓励采用特许管理(或经营)等创新管理模式,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保护项目的持续性和长效性。项目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代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采购代理机构的收费、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内部控制制度、服务、办公条件、场所等主要因素。其中,委托价格因素所占分值的大小应当根据《河池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池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河财采〔2011〕3号)》,要求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与河池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参与一般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设计单位原则上必须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原则上要求具备市政工程施工叁级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

参与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设计的单位原则上必须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以上资质,具备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业绩;参与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施工的单位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在450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并具备相应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业绩。

第十条项目业主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安排施工计划,认真组织施工,按期按质完工。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要设立专门档案,做好项目财务、会计资料、工程施工等资料管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发挥实效。项目管理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每月15日前各县(市、区)形成本辖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书面汇报材料(附相关的佐证材料),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每季度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要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质量、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合理性做出评价。污染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项目充分发挥效益。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收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验收资料等项目资料报送相关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9日起实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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