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1〕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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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为认真做好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体制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活动,通过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实施一段时间后的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修改、补充、变更、中止、终止提供依据,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后评估的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后评估工作要在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二是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后评估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三是公众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有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选择评估参与者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证社会公众占有适当比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四是注重实效。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应当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后评估的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深入了解其通过切身感受所反映出对有关政府决策原则、理念、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下一步决策工作中加以吸收,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改进决策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切实保障政府决策过程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对象应着重于对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和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重大决策事项;后评估的内容主要应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后的社会影响及总体效果等。后评估时,要把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把创新制度规范作为评估工作的亮点。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是加强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是审视决策效果,总结决策得失,提高决策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决策手段、拓展民主决策渠道的重要表现。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法制机构、实施机构要具体操作,抓好落实。当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完善后评估各项机制,切实把后评估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抓实。
(二)工作措施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必须有全面的规划和长远的考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对已出台实施一段时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完成不少于1件的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整改和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要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确保质量。在实际工作中可采取先易后难开展一些探索,针对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内容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对确定的评估对象,可采取座谈、考察、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汇总和整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4.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年底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其后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5.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及时落实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责任人员,并将人员名单于2011年9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人:卢安然,电话:2307806,传真:2307805。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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