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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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的要求,我市于2010年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部分县(市、区)多年未开展变更登记工作,中间变化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目前,各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不平衡。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1992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宅基地使用权证是颁发农村居民住房所有权证的必要条件,是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农民住房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的重要保障。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是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三)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切实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保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要求,今后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粗放,人均宅基地面积大。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优化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业规模集约经营和农民居住向城镇社区集聚,是促进集约集聚发展,拓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既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又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努力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1年底农村宅基地发证率达到80%以上;2012年6月全面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95%以上。从2012年开始,基本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时变更,实现全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逐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宅基地登记必须建立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利用已有的地形测量资料、大比例尺卫星遥感或正射影像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力争在2012年以前完成宅基地登记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等属性数据库,建成农村宅基地发证数据库,将宅基地调查登记成果统一纳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要加强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确保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凭证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农村分户与宅基地变更登记、农房拆迁与宅基地注销登记等的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宅基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
(四)完善政策,依法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依法稳妥推进宅基地登记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变更或注销证书的程序进行,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宅基地确权中碰到的问题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一)建立机构,合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到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公安、民政、住房与建设、纠纷调处、法制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和领导,协调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从有关部门、各乡镇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集中人力、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经费,强化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第十九条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359号),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从土地收益等经费中安排,保障这次工作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宣传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作用,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通报。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在网上动态上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媒体上将公布各(市、县)的工作进展情况。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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