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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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设立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2002年撤地设市时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生态河池先进市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河池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河池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材料上报等。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对环保领域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河池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重大发展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河池先进市建设工作。
(八)协助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河池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清洁生产核查工作。
(十一)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受自治区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保密、纪检监察、安全、督查、后勤、对外接待、机关财务等工作。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党务工作;指导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指导和协调局机关环境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排污收费征管用的审核监督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等工作。
(三)法规宣教科。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保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机关环保信息、环境年鉴的编制等工作。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放谢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协调跨县(市、区)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设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申请;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配合做好企业清洁生产核查工作。协调、指导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五)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承担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查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查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协助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配合做好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和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自治区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河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党组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河池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与相关部门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河池市水利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一致。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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