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等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09〕125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市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等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2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级妇幼保健院规范化建设,完善妇幼保健院功能,确保通过自治区级的评审验收,实现我市妇幼保健机构跨越性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等级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把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等级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今年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明确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时间。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等级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联系上级部门开展评审验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建设、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责,相互协调配合,为妇幼保健机构创建等级质量管理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大好时机,强化基础设施和其他各项软硬件建设,加快建设步伐,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等级方案,并认真执行,力争全市各妇幼保健机构在原有的等级水平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全市妇幼保健机构跨越性发展。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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