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部长给大化学生复信指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部长给大化学生复信指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部长给大化学生复信指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日

河池市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部长

给大化学生复信指示开展环境保护

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周生贤部长于2008年11月3日给大化县第二小学参加国家环保部开展的“我为污染预防和治理献计献策”征文活动的六(四)班42名学生和老师的亲笔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马飚主席、林念修副主席等领导的批示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为使整治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环保部周生贤部长给大化县第二小学师生的亲笔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马飚主席、林念修副主席等领导的批示精神,以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重点,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环保优先,努力开创河池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池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莫振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欧孟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韦永福市环保局副局长

韦明承市经委副主任

何业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家烈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宝庆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莫振祖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韦永福、潘常敏、吴海悫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立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抽调,并协调市人大、市政协各推荐的2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负责对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活动的验收检查。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河池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二期工程要求于2009年6月30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务必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6月30日前开工建设。

河池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河池市市政管理局;

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各县(市)市政管理局或建设局。

2、生活垃圾场建设。

除环江县、宜州市、金城江区外,其他各县的生活垃圾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项目使用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务必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6月30日前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管理局或建设局。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河池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所有前期工作,务必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6月30日前开工建设,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河池市卫生局。

(二)环境监察

1、关停“十五小”企业。

依法关停当地“十五小”企业。一是依法对“十五小”企业停止水电供应;二是依法吊销“十五小”企业有关证照;三是追查“十五小”企业有关证照来源;四是检查已被关闭的“十五小”企业是否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对违反规定仍在使用的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经贸局;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3、“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的建设项目。一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是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是否经过环保验收。如未办理环保手续,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同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4、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一是企业是否存在故意停运环保设施,偷排污染物行为;二是企业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三是被处罚企业履行法律职责和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5、查处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一是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地质灾害,引发纠纷的,一律停产,由有资质单位提出整改措施,经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现有煤矿企业,煤层硫份大于3%的矿井,有高效脱硫设施的大型燃煤机组企业定向供应,可限制产量生产,否则必须关停;新建、改造煤矿,煤层硫份大于3%的矿井,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煤炭洗选设施,否则必须关停。三是矿山企业关停后必须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安监局。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企业、各责任单位开展自纠自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时间为2009年元月17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自纠自查工作以市直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为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交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告阶段

对自查自纠阶段中未能解决的环保问题,于2009年4月初在河池市公众媒体给予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综合整治阶段

对自查自纠阶段未能解决并给予公告的环保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治方案和完成整治时间要求,同时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时间为2009年4月10至2009年10月31日。

(四)检查验收、总结阶段

由活动督查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全市整治活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环保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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