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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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日
来宾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以租代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5〕53号)等文件精神,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着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积极打通商品房与公共租赁住房通道,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运作模式。在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等问题的同时,盘活商品住房存量,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二)坚持“公平公开,质优价廉”的租赁原则。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公开采购项目信息,严把合同履约验收关,保障采购质量。
(三)坚持“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推进”的实施原则。科学规划,根据政府财政能力,合理确定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实施主体
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实施主体为市房产管理局。
四、实施内容
(一)以租代建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范围、面积和装修要求。
1.房源范围:市主城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以套为单位整套租赁,能尽快交房的优先纳入房源范围。
2.房源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房源装修: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交房标准。
(二)以租代建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方式、租赁期、租金标准、租金来源、租金支付方式。
1.房源确定方式:由来宾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筹集市城区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房源。
2.租赁期:以租代建商品房租赁期以1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
3.租金标准:以租代建商品房租赁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最终租赁价格以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格为准。为确保社会资本项目具有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租赁期间第1~5年的租金保持不变,第6~10年租金比第1~5年的租金提高10%,第11~15年租金比第6~10年的租金提高10%。
4.租金来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租赁户缴纳的租金等。
5.租金的支付方式: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第1~5年的租金;第二期支付第6~10年的租金;第三期支付第11~15年的租金。
(三)以租代建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1.按照国家现行的保障性住房等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对符合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的,执行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专项维修费用除了从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安排外,市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四)以租代建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及有关要求。
1.配租对象:市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大学生和无房职工,以及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2.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租赁户,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申请就近入学。
3.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租赁户,要按要求缴纳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
4.以租代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来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缴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住建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各1名分管领导和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
(二)明确责任。
1.市住建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需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明确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计划;将中标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向上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
2.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以租代建商品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组织住房保障对象抽签选房,签订租赁合同,回收租赁租金;统筹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4.其他各有关部门依职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提高房开企业及广大群众对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工作的认识,积极引导房开企业踊跃参与以租代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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