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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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3日
来宾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二级市场发展,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已取得全产权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上市交易(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另需经学校同意)。
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在本办法实施后申请上市交易的,产权人应按房改当年政府批准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将其转换为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手续:
(一)向市物价局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对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评估;
(二)根据评估价格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交易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完税证明等材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后,新的产权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向单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因房屋分割、合并,以及以房屋出资入股等原因,导致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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