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核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来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操作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来宾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各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核准遵循“名单核准、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核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名单核准制,核准名单由市住建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

(二)择优增补。对符合有关条件但尚未纳入核准名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市住建部门按程序将其增补进核准名单。

(三)动态监测。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监测。

(四)适时淘汰。市住建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评估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第二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核准条件

第四条申请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

(四)执业信誉良好,在行业协会无不良记录;银行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申请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含)以上;

(二)具备资产评估资格或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或土地估价资格的从业资格;

(三)从事上述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四)有合格且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并符合相应级别规定的执业人数。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申请核准:

(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

(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行为的机构;

(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

(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调查工作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申请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核准申请审批表;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六)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

(七)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九)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十二)审查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由市住建部门派出的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人通过上门调查、查询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等方式对评估机构进行调查。调查要点包括:

(一)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评估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有无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有无骗贷记录;

(三)评估机构及其投资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管理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有无金融诈骗、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行为;

(四)评估机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财务稳定的情况;

(五)评估机构受信状况是否良好,职业评估师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水平是否符合行业执业水平,是否存在受行业协会警告、处分等不良记录。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撰写调查报告,报市住建部门审查。

第九条市住建部门对被调查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评估机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履约信用状况、从业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评估机构负责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记录;

(四)确定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确定相应从事的业务范围。

经审查拟纳入来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核准名单的,调查工作人员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将核准名单、审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市住建部门核定。

第十条市住建部门根据上报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核准名单、审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该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参与来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核准公告。

第三章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测与分析,监测和分析的主要内容有:

(一)评估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正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或其他债务等情况;银行、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评估机构受到处罚及投诉等信息;

(二)经评估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权)价值和质量情况。

因动态监管需要时,市住建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监测和分析情况定期向业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退出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市住建部门根据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测、检查情况,定期整理预警名单和退出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已列入核准名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部门对其实行预警:

(一)管理混乱、存在法律等纠纷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而被司法、税务、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的;

(三)评估值明显超出国家规定的误差范围的;

(四)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预警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整改符合核准标准的,及时向市住建部门提出撤销预警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市住建部门审查核实后撤销对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预警。

第十五条对列入预警名单后六个月(含)以上仍未撤销处罚或未整改完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住建部门将终止与其合作。

第十六条已列入核准名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清退意见。

(一)组织或协助他人造假;

(二)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

(三)未通过年审;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七条市住建部门对被列入退出名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该评估机构停止合作;

(二)从停止合作之日起,一律不再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批退出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市住建部门与该评估机构签订有委托合同的,自停止合作之日起,委托合同自然终止;

(三)该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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