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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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来宾市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保障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重要意义
大板结构住房是指我市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主要集中于七十至九十年代初,由政府倡导建造的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住房。它在当时为解决大批机关单位和企事业职工、返城人员住房困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当时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件下建造的大板结构住房,抗震设防等级低,设计使用年限仅为25年。目前,大多数大板结构住房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有的已成危房,必须加快实施拆除改造。
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既是一项执政为民的德政工程,也是造福普通百姓的民生工程。通过对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改造,不仅可以将危旧房改造为安全舒适的新住房,保障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还可以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平抑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位具有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全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8月)
各县(市、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当地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普查,掌握大板结构住房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尽快实施改造。
(二)启动改造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房屋存在危险大,住户迫切要求改造的大板结构住房,应首先抓紧实施改造。重点做好项目的安置、申报实施和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快实施拆迁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抓好1~2个大板结构改造试点项目,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改造工作。
(三)全面推进改造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全面启动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拆除改造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市大部分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要开工建设,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工作。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快做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前期工作
1.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市房改办提出改造申请,市房改办应当按桂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认真组织实施,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小部分产权人没有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应进行协商调解,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妥善措施加快实施改造。对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产权人,执行与同类别的同意改造产权人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2.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二)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政策支持
1.按自治区文件,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享有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对市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支持。
2.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也可以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独立划分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配套商业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能分割的,配套商业设施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代建单位按照该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的市场价缴纳。按市场价缴纳配套商业设施土地出让金后,配建的商业设施可出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3.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指标前提下,应该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鼓励提高容积率,在规划参数上给予支持,以推动大板结构住房顺利实施改造,增加普通住房供应。
4.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按照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约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3倍。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5.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项目审批、改造方式、补偿安置、建设管理、住房供应和物业管理等,执行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大板结构住房的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大板结构住房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大板结构住房原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工作,把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原产权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住户积极配合,加快推动大板住房改造。对因各级各部门、各原产权单位不重视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由此而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陈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旭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严长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成员:陆刚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覃亚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罗贤市国土局副局长
韦彦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春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覃振权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吴隆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罗云市物价局纪检组长
林文惠市地震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改办。办公室主任由覃亚柑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梁庆,联系电话:4233355、18907828191。
六、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是造福百姓的政德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和原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竣工验收严格把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改造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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