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来政办发〔2011〕52号
颁布日期:2011-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完成三年医改任务,进一步促进医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中期评估基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20号)要求,市医改办起草了《来宾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宾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展和效果进行中期评估这一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跟踪分析、评价判断医改重点改革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有益经验进行推广,找出执行中的不足予以改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政策环境变化提出推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的对策,并研究提出做好2011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和“十二五”期间医改实施方案编制思路。

二、评估方法

为全面客观反映我市医改进展,拟通过多层面、多视角、多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在各方面提交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总评估报告。

(一)地方自评。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制定本地中期评估方案,对医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改办上报中期评估自评报告。

(二)部门评估。按照医改工作分工,由市直有关部门协同合作,组织力量对五项重点改革进行定性和定量地调查分析,由牵头部门按照要求向市医改办提交专项改革评估报告。其中,建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民政局配合;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牵头,市编办、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配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抽查评估。一是由市医改办牵头进行抽样调查和现场督导,抽查核实核心指标数据,组织力量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面的系统评估报告;二是配合自治区医改办进行抽样检查。

(四)提交自评报告。在地方自评、部门评估、抽查评估并提供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由市医改办组织汇总撰写全市评估报告,报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医改办。

(五)其他。根据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医改近期重点评估的其他工作。

三、评估重点

(一)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中心,对《通知》提出的各项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目标的趋势判断等。

(二)对核心指标体系提出的26项指标有关情况进行与医改实施前的变化分析,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对《实施方案》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下一步推动医改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对有关医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等。

四、评估组织与时间

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改实施方案中期评估的领导、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资料验收、技术指导和咨询等项工作。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医改中期评估的调查表填报和质量控制工作。中期评估指标数据采集的时间结点统一要求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与对象

中期评估采用自治区级部门全口径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样调查与满意度抽样调查相结合,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医保部门调查表以统筹地区为基本单位,卫生、财政、民政部门调查表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全市范围内抽样调查。

满意度抽样调查,国务院医改办统一组织专家设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问卷、基层医务人员对医改的满意度问卷,确定抽样调查方法并进行预评估测试。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我市各部门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六、评估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中期评估顺利开展和调查质量,必须对评估的每一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贯穿于评估的全过程,包括对调查员的质量控制、现场评估阶段的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理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开展预评估。

各县(市、区)在正式开展评估前应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使调查员熟悉调查内容,做到准确、完整地填写调查表格。

(二)评估人员的培训。

积极组织参加全区医改中期评估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和解释、调查表的填写和数据核查上报、数据分析和评估方法。培训方式采取集中授课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三)建立调查质量核查制度。

明确调查人员任务与职责分工,提高调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防止由于分工不清和责任不明造成的扯皮现象。调查质量的核查制度包括:

1.在调查表填写完毕后,机构填表人员和负责人都要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疑问应询问核实,如有错误要及时改正,有遗漏项目要及时补填;

2.各个县(市、区)的调查指导员要对各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调查表逐项进行审核,从正式调查开始后的当晚就应逐日检查每份调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错漏项时,要求填表人员应在第二天重新询问予以补充更正,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

3.市、各县(市、区)应设立质量考核小组,在调查过程中抽查调查质量,调查完成后进行复查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查的复查考核应在已完成机构数中随机抽取5%,复核调查结果录入计算机后,观察复核调查与原调查结果的符合率;复查项目与原调查结果的符合率要求在95%以上;

4.在现场评估过程中,组织专人进行现场督导;

5.充分做好迎接国务院医改办和自治区医改办督导组可能对我市医改进行现场督导和质量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通过。

七、评估调查数据上报及处理

市医改办负责收集和审核全市上报数据,审核无误后报至自治区医改办。由自治区医改办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国务院医改办将统一组织国家信息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的统计专家,对上报数据进行整理,形成统一的数据库。相关数据返还自治区医改办,用于地方和部门自评。

八、领导与实施

中期评估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中期评估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药监局、物价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医改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编办、药监局、物价局等部门有关同志为工作组成员。

九、统一组织舆论宣传

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评估报告,紧紧围绕客观评价效果、促进医改措施完善的目标,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国务院医改办认定的评估结果,并适时适度地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继续推进医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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