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水街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水街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南府发〔201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水街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有关征收事项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范围

人民西路:1号;

解放路:1、1-1、1-2、3、5、7、9、11、13、15、17、19、

21、23、25号,25号后进,27、27-1、27-2号,27号后进,29、31、33、35、35-1、37、39、41号,41号旁1、41号旁2、41号旁3,43、45、47、49、51、53、55、57、59号,59号后进,61、63、65、67、69、71、73、75、79、81号;

甘棠街:2、3号;

石巷口:1、5、6、6-1、7、7-1、7-2、8、9、1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0-10、10-11、10-12、10-13、11、12、13、14、15、16、17、18、19、19-1号,19号后进,20、21号,21号后进,22、23、24、24-1、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号;

醒汉街:17、17-1、17-2、17-3、17-4、19、21、23、23-1、25、27、29、31、31-1、33、35、37、39、41、43、45、47、49、51、53、55、57、59、61、63、65、67、69号;

大同街:2、4、6、8、10、10-1、12、14、16、18、20号;

大同街:1、2、3、4、5、6、7、8、12栋;

大同街一里,大同街1-1号,仁爱菜市;

仁爱路:1、18、22、24号,仁爱路:4栋、4栋旁、5栋、6栋、7栋、8栋,仁爱路南侧(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南宁市港航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福利经济开发公司;

水街:6-7号,29、31、33号,33号后进,35、37、39、41、43、45、49、51、53号;

壮志路:2、8、10、12、13、14、16、18-1、20、22、22-2号;

中兴街:6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公布的规划蓝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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