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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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南府办〔2014〕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除外)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按项目属地划分备案权限。
(二)跨城区或年综合能耗量达3000吨标煤(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三)五象新区管委会(具有市级同等备案权限)负责五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三、项目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两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及住房管理部门发出的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节能审查材料。仅对年综合耗能达3000吨标煤(含)以上的项目,参考值:总建筑面积为居住建筑50万平方米,或商务办公建筑30万平方米,或商业建筑17万平方米以上;
(五)招投标方式核准材料;
(六)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
(七)项目申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八)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仅指外商投资项目);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备案管理
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备案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南府办〔2005〕2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的通知》(南府办〔2014〕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而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地震、住房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和五象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南府办〔2005〕2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2〕75号)要求,在项目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政务网地址:http://172.16.27.183/esweb),并于当月的前4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备案情况汇总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地震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配套改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许可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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