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10〕56号
颁布日期:2010-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府办〔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由于近期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部分项目更换了业主,还有部分业主通过资产重组等变更了单位名称,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评估(价)等手续的业主变更。为进一步明确业主变更手续办理流程和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带商业开发性质的其它项目。

二、业主变更类型

(一)根据市政府安排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

(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业主单位名称变更的项目(名称变更,实际建设单位不变)。

三、总体要求

(一)业主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当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发生业主变更后,业主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变更依据(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已办理完成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备案手续、评估(价)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等。

属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原业主与新业主在接到业主变更的政府批文(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后一个月内,签订交接协议,办理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在市发改委批复后,业主可同时向各部门申请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以及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申请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

(二)各审批部门应同步办理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应同步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不需按流程逐项办理;同时,各部门应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不必待所有前置手续完成业主变更。

属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如已获批准或已组织材料送审,则由市级相应部门对业主变更给予备案即可;如尚未组织材料送审,则由市级相应部门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组织送审材料。

四、各审批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

涉及项目立项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

市发改委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名称、原业主、新业主、已办理完成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备案手续、评估(价)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等。

如变更类型属于更换业主的(建设单位变更),批复中需明确变更双方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接手续,签订移交协议(关于项目交接的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五项)。

(二)市规划局

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市规划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对已批复的以上相关手续做出相应变更,未批复的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做出批复。

(三)市国土局

涉及建设用地指标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审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

市国土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对已批复的以上相关手续做出相应变更,未批复的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做出批复。

(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招投标等。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对已批复的以上相关手续做出相应变更,未批复的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做出批复。

(五)市林业局

涉及占用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已获得占用林地审批的或已组织材料送审的,对业主变更进行备案。

未向自治区报送占用林地审批的,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组织相关申报材料。

(六)市环保局

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保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属市环保局权限审批的:未报批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提供报批材料;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项目,对业主变更进行备案。

属南宁市以上环保部门权限审批的:未报批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提供报批材料;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项目,对业主变更进行备案,并负责将变更情况报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变更。

(七)市水利局

涉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已获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对变更进行备案。

属市水利局审批,且未批复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做出批复。

属自治区相关部门以上审批,且未送审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已送审的项目,市水利局对变更进行备案。

(八)市地震局

涉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

市地震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已获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对变更进行备案。

属市地震局审批,且未批复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做出批复。

属自治区相关部门以上审批,且未送审的项目,按变更后的业主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已送审的项目,市地震局对变更进行备案。

(九)市财政局

涉及资金拨付及相关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拨付后续资金。

五、关于项目交接

(一)交接的总体要求

属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原业主与新业主在接到业主变更的政府批文(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后一个月内,签订交接协议,办理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在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完成前,原业主应对所经办的事项协助新业主做好资料保全和核实工作。

(二)交接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接协议的内容需包含原业主已办理完成的相关审批手续、备案手续、评价(估)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已委托和已签合同的各种评(价)估、招标代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这些单位已完成相应工作的内容,工程财务收支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三)项目交接的协调分工

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接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费用分摊、结算、资金拨付、还贷等费用及资金方面的问题进行协调;如需市固投办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市固投办组织协调。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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