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的通知》(中稳发〔20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经研究,决定将《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第二十五条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为“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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