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4〕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钦州市环境保护

“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钦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在其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付费治理”、“谁破坏、谁付费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确保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二)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三)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四)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五)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保经费投入,促使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监察机构等环保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编制工作,为项目审批提供依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各类环境信访事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并上交国库;

(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七条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规划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或初审意见);

(三)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审批项目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五)争取上级能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统一归口办理需要报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环境污染防护、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重大示范项目;

(六)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

第八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试点,加强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十条工信部门职责

(一)对审批、备案、核准权限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落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特别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五)负责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发生丢失、被盗放射源案(事)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我市登记车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机动车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绿标发放工作,按自治区要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五)立案侦查环境保护部门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环境保护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人社部门职责

(一)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会同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培训学习计划;并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项目建设,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各类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重视对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

(五)合理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第十七条住建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措施;

(二)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对须办理环评审批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负责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按规定做好取土和地貌的恢复工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批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依法对其运输工具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水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三)加强对公路环境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四)配合开展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与统计制度,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加强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河道规划工作;负责划定禁止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四)牵头组织编制《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

(五)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打击水土流失违法行为;

(七)加强企业的取用水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条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二)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耕地土壤污染;

(三)负责抓好农药、化肥、农膜对农作物和土地的污染监管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做好农药、化肥、农膜的包装及废弃物回收工作;

(四)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桔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桔秆还田。

第二十一条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加强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生态防护林的监管,对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和红树林保护;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制度,采伐后应及时督促林农更新造林;

(三)负责对辖区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非法猎杀、贩卖野生生物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六)因地制宜,结合农村沼气建设情况,积极提高沼气使用率,发挥沼气池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品流通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配合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二十三条文新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而未取得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的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对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的卫生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职责

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考核提供依据;

(二)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二十八条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指导和协助做好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海洋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海域监测及健全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三)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建立更加严格的围填海审批制度,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修复受损的海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市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监督钦南区、钦北区环卫部门对钦州主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管理工作;指导环卫部门落实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

(二)加强垃圾处理场的规范化管理,协助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作,监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正常运行;

(三)加强市政施工、房地产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密封运输的监管,防治扬尘污染;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总量减排考核。

第三十一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禁养区、限养区;配合环保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并且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作为享受国家畜禽养殖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条件;

(二)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利用,指导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业主落实配套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四)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总量减排考核;

(五)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畜禽养殖活动;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猪场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猪场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猪场等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七)指导、督促沿海按照海水养殖规划发展海水养殖业,大力推广海水生态养殖技术,加强滩涂海水养殖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三条招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产业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第三十四条海事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行为,确保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港口船舶油污水、压舱水、洗舱水集中处理或达标排放;

(二)开展港口码头防污染应急设施的配备检查。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和指导港口、码头配备相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设备和器材;

(三)制订完善海上船舶溢油、船舶运载有毒化学品泄漏等涉海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涉海环境污染风险档案以及相关企业预警名录。加强海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工商部门职责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前依法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应当凭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行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各类专项治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证照核发时把好环境保护关;

(二)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境保护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二)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九条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把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做出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辖区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至同级政府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在审批、发放各类奖金、补助以及奖励时,需把申请者对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做为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实行环境保护约谈警示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约谈下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将给予区域限批:

(一)没有按时完成环境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区域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出现严重恶化;

(三)环境事故多发或重大环境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

(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

(五)存在其他严重环境问题的。

第四十四条建立环境保护履职报告制度。县级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应当半年和年终将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实行环境保护工作述职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七条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或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条各县区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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