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钦州市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钦州市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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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钦州市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4〕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
《2014年钦州市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2014年钦州市农村居民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受洪涝、台风等强降雨天气的影响,农村部分民房倒损。据统计,全市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倒损需政府救助恢复重建615户,其中灵山县51户、浦北县71户、钦南区397户、钦北区80户、钦州港区1户、三娘湾旅游区15户。为做好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县区政府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主要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确实做好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配合实施者,要发挥职能作用,在资金、政策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受灾群众大力支持;受灾群众是农房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四)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确需集中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五)质量安全与好中求快相结合。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意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的基本标准。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5平方米)。
(二)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
1.2014年1-7月因灾倒房的,要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重建任务并入住。
2.2014年8-12月因灾倒房的,要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重建任务并入住。
3.2013年7月31日前因灾倒房,开展恢复重建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市民政局批准,重建完成时间可放宽到2015年5月31日。
4.个别地方因灾需要集体搬迁重建的,完成重建任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以县区政府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房重建任务的县区要确定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倒房重建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自治区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为因灾倒损住房获得农房保险理赔金额3000元以上的农户,市本级帮扶对象原则上优先考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区分困难户和一般户开展分类救助。分散建房的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居)委会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政府(管委)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的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
1.自治区安排的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平均每户补助1.2万元。
2.县区政府(管委)要落实本级救灾责任,给重建户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根据上级下拨救灾专项资金、本级政府安排救灾专项资金和接受到的救灾捐赠资金等,对重建对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补助标准适当拉开距离,但补助每户不得低于1.2万元。
(四)科学高效管理。要建立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工本费、管理费、使用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凡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努力为倒损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重建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积极开展部门对口援建工作,争取多方帮扶支持,形成重建有效合力。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建立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台账,并由市民政局收集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确保重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地灾后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市民政局将抽查各地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
四、竣工验收及其他要求
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对完成重建任务的,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2015年1月起,市民政局将组织工作组分期分批开展抽查验收工作。对完成任务好的,将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完不成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在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期间,每月25日前将重建工作进度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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