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2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2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2012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

钦州市2012年农村居民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由于受洪涝、台风等强降雨天气的影响,造成农村部分民房倒损。据统计,全市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倒损需政府救助恢复重建465户,其中灵山县178户、浦北县142户、钦南区115户、钦北区27户、三娘湾旅游管理区3户。为做好我市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对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以及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严密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全面完成2012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主要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倒房的灾民群众是恢复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和当地风俗民情。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重点救助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五)坚持经济适用与节能省地相结合的原则。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必须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搞“花架子”,要做到重建的住房安全、经济、适用、节能、卫生。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考虑建设美观大方、兼顾特色的住房。

三、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基本标准。农村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要求确保每个重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0平方米)的坚固实用住房。

(二)重建住房工期要求。

1.截止2013年元旦,灾区各地要基本完成农村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重建户在2013年春节前能够入住。

2.对于农村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重建任务可放宽到2013年5月1日前完成并入住。

3.个别地方因灾需要集体搬迁重建的,完成重建任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房重建任务的县区要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倒房重建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需政府帮助的因灾倒损房户,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镇级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的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2012年,中央和自治区对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每户安排补助资金1万元。根据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中“因灾倒损房补助资金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筹集资金情况确定”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筹集到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本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保险理赔资金、救灾捐赠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成部分等,对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和困难户、一般户区别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分类补助资金标准,严禁平均分配。需重建的倒塌民房和严重损坏民房应当同等标准进行救助。

(四)落实重建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方针,有重建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级恢复重建工作职责,在上级补助资金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本级政府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补助、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灾民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受灾群众恢复重建资金问题。

(五)科学高效管理。有重建任务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台账,并由市民政局收集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工本费、管理费、使用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努力为倒损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负担,争取多方帮扶支持,形成重建有效合力。

(六)确保建房质量。集中建房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进行质量监督;选址时要避免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分散建房的,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七)严格监督检查。县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确保重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地灾后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市民政局将视情况抽查各地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

五、竣工验收及其他要求

年度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市民政局将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4月对要求在2013年元旦前及2013年5月前完工的重建住房进行集中抽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中发现重建资金管理使用、重建住房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各地要及时整改。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在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期间,每个月20日前将重建工作进度上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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