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预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预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预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钦州市重大工业项目预评估暂行办法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项目招商引资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引进投入产出高、对地方贡献大的项目,决定对拟在钦州市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进行预评估。为做好预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预评估的项目

对拟落户钦州市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有选择的进行预评估:

(一)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的项目。

(二)用地面积超过500亩。

(三)年综合能耗在2万吨标煤及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在200吨及以上、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在100吨及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在150吨及以上、氨氮年排放量在10吨及以上的项目。

(四)有必要进行预评估的其他项目。

二、预评估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对项目的投资、产值、税收、用地、就业、能耗、环境影响、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预评估操作方式

(一)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国土、环保、财政、税务、住建、工信等部门,根据业主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行业规范,参考其他地方已建成的同类项目,结合评估内容进行比较,提出投资、产值、税收、用地、就业、能耗、环境影响、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评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技术、经济方面复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改委牵头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预评估经费

在每年市财政预算的前期工作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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