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事故报告
3.1基本原则
3.2报告程序
3.3先期处置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启动预案
4.3具体应急响应
4.4新闻发布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5.2通信保障
5.3装备保障
5.4培训演练
5.5宣传教育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6.2后期处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
7.5制定与解释
7.6预案生效
8附录
8.1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示意图
8.2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8.3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8.4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名单
8.5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工作组成员名
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以下简称供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迅速恢复供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燃气质量、压力、热值、组分符合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3.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钦州市区范围内发生,对我市燃气供气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比较轻微的事故,视情况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或燃气公司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理。
对我市燃气供气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故主要为:
(1)燃气处理、加工和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供应中止;
(3)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处理和输送受阻或气源储配站、灌瓶站被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储配站罐体泄漏,通过正常操作无法切断泄漏源;
(5)天然气输配、应用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
(6)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管网由于突出性灾害、坏烂、人为毁损等原因造成干管断裂或破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8)爆发传染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等;
(9)恐怖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造成我市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供给不足或中断。
1.3.2事故分级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按事故对城市供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实际,将事故分为Ⅰ、Ⅱ、Ⅲ、Ⅵ级。
(1)Ⅰ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500mm及以上供气主干管损坏泄漏,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
③管道燃气气源中心发生泄漏、爆炸或严重火灾,导致气源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
④管道燃气气源的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一时无法恢复正常,有可能大面积影响供气系统供气;
⑤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市内无法补充气源5天以上,供气系统将会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2)Ⅱ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200mm至DN500mm(含DN200mm)供气主干管损坏泄漏,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严重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源的燃气气体质量、压力、组分等参数发生意外变化,有可能影响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
④因灾害或事故原因,导致外部气源供应中断、市内无法补充气源达4天,供气系统因无气源而停止供气。
(3)Ⅲ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事故:
①因人为施工、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DN150mm至DN200mm(含DN150mm)干管损坏泄漏,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不明原因,短时间内有500户以上用户发生爆燃、爆炸、点不着火、严重离焰等用户使用事故。
(4)Ⅳ级燃气供气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事故:
①因施工、意外等原因导致DN150mm以下支管损坏泄漏,发生1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②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储罐、管道爆裂或装置失控,造成燃气持续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因不明原因,短时间内有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用户发生爆燃、爆炸、点不着火、严重离焰等用户使用事故。
1.4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确保稳定供应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完善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尽力消除事故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快速地处置供气突发事故,迅速恢复供气。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供气突发事故预防工作。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响应,及早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燃气以保障安全、稳定供气为首要目标,实行政府监管和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影响人口、危害程度等对影响供气的突发事故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案,落实供气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办)和专家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局及下属有关机构和燃气企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工作组由市供气应急办负责组织和联系。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达到Ⅰ级时,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政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广电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钦州胜利天然气有限公司,辖区燃气企业,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
2.2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2.1指挥机构
(1)市供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市的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救援预案,下达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和请求进一步支援等。
(2)市供气应急办
应急期间负责联络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专家工作组,及时传达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应急处置中所需必要器材及物资;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平常时期负责与专家工作组联络;组织预案演练、救援人员培训学习等。
2.2.2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舆论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和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协调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情况,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拟定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供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负责事故后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保证整改如期完成,督促尽快恢复供气;负责建立燃气供气应急技术专家库和应急救援专家工作组;协同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协助组织人员疏散等。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对市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协助人员疏散;指挥消防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等。
(4)市财政局:负责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和监督使用。
(5)市环保局: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阻止环境被进一步破坏。
(6)市住建委: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7)市规划局:负责及时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的技术资料。
(8)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为应急救援协调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气源、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
(9)市卫生局:负责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和康复工作,并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10)市广电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发布救援信息;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声像资料汇编与保存工作。
(11)市安监局:负责督促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调查;事故后与燃气主管部门一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2)市公安消防支队: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根据报警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必要消防措施,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等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对雨量、风向等气象变化趋势及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进行监测预报,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
(14)市质监局: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监控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对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15)钦州供电局:做好事故区域的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正常用电;对事故造成的电网设施设备的损毁,要及时维修,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16)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钦州胜利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供气突发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控制事故燃气系统运行状态,恢复供气。
(17)辖区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有关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分预案;成立抢险队伍,健全抢险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时,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8)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对辖区域群众的宣传、解悉、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2.3专家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3.1专家工作组的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城市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电气、建筑、环保、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化工等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专家工作组的职责
参加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各燃气公司给予技术支持。
2.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8.1。
3事故报告
3.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在10分钟之内报市供气应急办(市市政管理局,电话:2862236),并报市总值班室(电话:3688606)。
3.2报告程序
(1)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或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初步确认事故等级;
(2)事故等级一经确认,有关单位须立即报告市供气应急办,并报市总值班室;
(3)市供气应急办接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总值班室;
(4)发生燃气事故的燃气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市供气应急办、市总值班室。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储气容积、管道长度、事故发生时燃气储存量;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3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坚持先期处置的原则,供气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事故发生的燃气公司接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公司应急预案,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供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指令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和恢复供气等工作。
(2)Ⅰ、Ⅱ、Ⅲ、Ⅳ级事故均为本预案应急响应的事故。预案启动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开展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比Ⅳ级轻微的事故,市市政管理局接报并确认后自行组织或指示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或燃气公司进行处理,对处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单个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燃气运输工具发生即时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对城市供气系统未产生较大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或环保等部门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市市政管理局根据相应预案履行职责。
4.2启动预案
(1)市供气应急办接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2)市供气应急办通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供气应急办工作人员马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供气应急办与专家工作组联系,要求相关专家到达指定位置。
(3)市市政管理局要迅速与事故燃气公司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向指挥长汇报。
(4)根据需要,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现场情况制定城市供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方案,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5)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在市供气应急办的协调下,按照具体应急响应的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4.3具体应急响应
4.3.1Ⅳ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和帮助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有关情况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信息,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3)市公安局:接警后,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隔离工作。
(4)市环保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5)市住建委: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施工企业帮助抢险工作。
(6)市规划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
(7)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以备运送抢险、撤离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及应急气源等。
(8)市卫生局:接救治要求后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出事地点,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
(9)市安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10)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消防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救援、抢险工作。
(11)市气象局:立即监测、预报、提供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建议。
(12)市质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3)钦州供电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4)事故燃气公司:事发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主要领导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其它燃气公司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5)事发区人民政府(管委):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
4.3.2Ⅲ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帮助、指导燃气公司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联系专家工作组,组织专家给予技术支援;将情况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信息,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3)市公安局:接警后,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分管领导亲临指挥,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等。
(4)市环保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提出人员疏散建议。
(5)市住建委: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帮助抢险工作。
(6)市规划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
(7)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以备运送抢险、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设备及应急气源等。
(8)市卫生局:接救治要求后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出事地点,转移重伤人员,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
(9)市安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分管领导带人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10)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分管领导亲临指挥,消防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11)市气象局: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
(12)市质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出人员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供意见。
(13)钦州供电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的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4)事故燃气公司:事发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抢险车辆物资到位,主要领导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其它燃气公司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5)事发区人民政府(管委):预案宣布启动后,分管领导到达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派人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等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和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发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救援信息、停止供气及恢复供气的信息,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3)市公安局:接警后,分管领导亲临指挥,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派人维护应急救援工作治安秩序;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等。
(4)市环保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
(5)市住建委:预案宣布启动后,分管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帮助抢险工作。
(6)市规划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
(7)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管领导亲临指挥,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以备运送抢险、撤离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设备及应急气源等。
(8)市卫生局:接救治要求后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出事地点,分管领导亲临指挥,转移重伤人员,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开展防疫、防毒治疗等工作。
(9)市安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分管领导带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10)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消防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分管领导亲临指挥,根据报警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11)市气象局: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
(12)市质监局:预案启动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亲临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抢修提供意见,对修复后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13)钦州供电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4)事故燃气公司:事发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关闭相应阀门,切断气源;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它燃气公司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5)事发区人民政府(管委):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3.4Ⅰ级应急响应
(1)市市政管理局: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调查、核实事故具体情况,指导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和恢复供气工作,联系专家,必要时组织外地救援力量对抢险救援给予支援,并将情况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2)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发布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停止供气、恢复供气的信息。
(3)市公安局:接警后,主要领导亲自指挥,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等。
(4)市环保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故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评估事故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
(5)市住建委: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帮助抢险工作。
(6)市规划局: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提供因燃气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技术资料。
(7)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以备运送抢险、撤离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设备及应急气源等。
(8)市卫生局:接救治要求后,主要领导亲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出事地点,转移重伤人员,对遇险人员提供救治,开展防疫、防毒治疗等工作。
(9)市安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故原因调查。
(10)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主要领导带队,消防人员和车辆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报警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11)市气象局: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等气象条件对事故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建议。
(12)市质监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供意见,对修复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13)钦州供电局:预案宣布启动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正常用电。
(14)事故燃气公司:事发后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关闭相应阀门,切断气源;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公司法人代表到达现场,亲自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它燃气公司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5)事发区人民政府(管委):预案宣布启动后,主要领导亲临现场,立即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4新闻发布
市供气应急办负责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告等形式向新闻单位、社会公众发布供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和停止供气、恢复供气等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市供气应急办(市市政管理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并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城市供气系统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通信保障
5.2.1建立完善以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与市领导、成员单位、其他应急组织、各燃气公司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5.2.2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市供气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5.3装备保障
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市级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阀门操作、堵漏、焊接、发电、灯光、检测漏气、抢险、通风、防毒呼吸、拆装、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并保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各燃气公司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供气应急办和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各燃气公司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市公安消防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抢险救援方面的灭火、堵漏、防毒、防火、防高温等抢险抢修装置、工具和设备。
市财政视情况对燃气抢险救援装备的购置和维护予以适当支持,确需购买抢险救援装备时,由相关部门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4培训演练
市供气应急办会同市燃气管理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预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市性演练,以检验预案效果,提高救援能力;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的培训由市供气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
5.5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对公众进行城市供气安全知识及应急信息交流,宣传城市供气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由市供气应急办、市燃气管理处和各燃气公司负责进行。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达到终止条件时,由市供气应急办报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市人民政府。
在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未下达应急结束之前,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应急工作,擅自离开应急岗位。
6.2后期处置
6.2.1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气突发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燃气公司应急组织向市市政管理局、市应急办、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生事故的供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市市政管理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气突发事故的原因,从城市供气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要求事故燃气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组成。
7.1.2供气突发事故:因自然灾害、人为等因素造成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造成供气停止或改变燃气供应既有的数量、压力、质量、热值、组分和输送方式等状态,对城市供气系统产生重大破坏影响的事故。
7.1.3燃气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7.1.4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7.1.5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6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7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管理与更新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供气应急办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每次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供气应急办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预案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7.3沟通与协作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卫生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民政局、气象局、钦州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7.4奖励与责任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制定与解释
灵山县、浦北县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灵山县、浦北县发生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时,优先启用本辖区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故情况,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供气应急办制定并解释。
7.6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8.2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8.3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8.4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8.5钦州市燃气供气安全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