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2014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5日
梧州市2014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
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4年以来,我市遭受台风、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农房倒损。根据市民政局统计,截至8月底,全市倒损农房(指倒塌农房和严重损坏农房,后同)需政府支持恢复重建的共有613户。为切实做好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6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助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切实做好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房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其它相关部门是农房重建的配合实施者,要发挥职能作用,在资金、政策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受灾群众大力支持;受灾群众是农房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四)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确需集中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五)质量安全与好中求快。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的基本标准。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5平方米)。
(二)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1)2014年1至7月因灾倒损住房的,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重建并入住。(2)2014年8至12月因灾倒损住房的,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重建并入住。(3)2014年7月31日前因灾倒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重建完成时间可放宽到2015年5月31日。(4)个别地方因灾需集体搬迁重建的,完成重建任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减灾委负责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梧州市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为因灾倒损住房获得农房保险理赔金额3000元以上的农户。分散建房的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的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
1.关于列入中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范围的补助。
农村倒损户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可列入各县(市、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若当年指标已落实完毕,将列入下一年危改指标,具体操作步骤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补助,且只能享受危改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2.关于中央、自治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中央、自治区安排的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平均每户补助1.2万元。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组织乡镇、村根据开工和需重建住房建设进度将补助金发放到农户个人账户。
3.关于我市本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在中央、自治区重建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筹集资金对重建房增加补助,补助标准为2500元/户。为调动受灾群众建房积极性,加强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进度,补助方式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按重建住房建成和入住的时间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金由市本级按需重建的户数下达到各县(市、区)。具体发放办法:一是重建户按照本《实施方案》工作目标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验收合格后按2500元给予奖励;二是重建户不能在本《实施方案》工作目标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不予以发放奖励补助金。
4.关于各县(市、区)级重建补助。
各县(市、区)要在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补助的基础上,加大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投入,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助方案。县(市、区)政府根据上级下拨救灾专项资金、本级政府安排救灾专项资金和接收到的救灾捐赠资金等,对重建对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补助标准适当拉开距离,但补助标准每户不得低于1.2万元。
5.关于保险公司理赔。
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北部湾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负责,按《关于做好2014年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4〕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采购合同》规定办理理赔工作。我市农房保险项目为各级政府投保,保险赔付款可作为政府的补助金。
(四)科学高效管理。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要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减免税费、工本费、管理费、使用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凡是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努力为倒损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负担。重建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积极开展部门对口援建工作,争取多方帮扶支持,形成重建有效合力。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帐,并由市民政局收集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地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市民政局将视情况抽查各地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
五、竣工验收
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对完成重建任务的,将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时组织检查验收。2015年1月起,市民政局将组织工作组,对要求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工的重建住房进行集中抽查验收;2015年4月起,市民政局将组织工作组,对要求在2015年5月底前完工的重建住房进行集中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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