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有关精神,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50元以下调整为680元以下。

二、申请程序和年度复核时间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每年3月至9月为申请受理时间,10月至12月为年度复核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施年度复核时,按本保障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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