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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有关精神,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50元以下调整为680元以下。
二、申请程序和年度复核时间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每年3月至9月为申请受理时间,10月至12月为年度复核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施年度复核时,按本保障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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