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1〕9号
颁布日期:2011-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当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和管理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

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管理人的工作要求,实行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一个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因多头管理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现象。

三、准入条件

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要求,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发放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后,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四、职责分工

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颁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

(一)所有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商户,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凡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凡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外,有固定店面,加工食品并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烧烤店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无固定门店食品摊贩的设置与监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现“盲区”,切实承担起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完善监管手段,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全面检查,摸清数量和经营地点,逐户登记建档,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覆盖频次,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力的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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