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09〕32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3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3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安顺市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按照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廉租住房工作紧急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2009-2011年的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完成住房保障任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廉租住房建设不仅是关注民生、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民心工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决策之一。按照中央新增投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廉租住房建设指标进行了分解。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2009-2011年三年内,安顺市需要完成廉租住房建设19910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4300户。面对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握好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克服一切困难,将廉租住房建设与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地确保建设任务完成。

二、按时足额完成廉租住房的目标任务

为按时完成我市2009-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各地“应保尽保数”为基数进行了分解。各县区要按照分解的工作目标,不折不扣地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切实解决好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同时,要积极探索和解决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与商品房建设的关系,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坚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工作原则

廉租住房建设要遵循“科学规划、政府指导、市县(区)联动、以县(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认真作好三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帮助,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认真处理好在建项目与储备项目的关系

2009年,我市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共有11个,各县区要在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的同时,切实抓好项目储备工作,积极申报新项目,保证各年度建设计划如期实施,确保“使用一批,竣工一批,再建一批,储备一批”。

五、明确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省的补助;

(二)各县区的财政投入;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

(五)商业银行贷款;

(六)廉租住房出售资金;

(七)企业、个人的捐款和赞助。

六、创新廉租住房建设的工作思路

(一)从2009年起,各县区对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要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尽可能与廉租住房进行配套建设,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在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中,要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房。

(二)按省的规定,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各县区可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结余部分,用于购买小户型面积的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租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要在旧城改造中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四)要积极指导辖区内独立工矿企业处理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关系,认真抓好棚户区的改建工作,切实解决好职工的住房困难。

(五)正确处理好“城中村”改造与廉租住房的配建关系,积极探索失地农转为居民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新思路。

七、高度重视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

(一)对已建成的廉租住房,要坚持“租售并举,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的原则,尽可能回收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用于滚动发展。

(二)廉租住房的分配要坚持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在廉租住房的销售中,可探索采取“期房”销售的办法,获得滚动建设资金。

八、切实保证廉租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确保建设质量,避免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防止腐败。

九、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一律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住房建设资金。

十、建立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制度

建立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如期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每月向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报表,市房产管理局要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各县区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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