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45号)和《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17号),设立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房产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市给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城镇热力、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建监察工作,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四)取消或下放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行为。负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修市场;负责建设行业有关企业的资质核查、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指导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县级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登记管理权限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直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存量补贴兑现工作。

(十四)负责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市级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级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核。

(十七)承办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会务、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调查研究、信访维稳;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办建设法规的清理、汇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服务;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市外入毕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工作;承担市外入毕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建设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科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进行管理;调查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负责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六)风景名胜区管理科

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与设立工作;指导协调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评审、报批事项;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审核报批事项;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及市场监管。

(七)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使用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村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八)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进行监管;规范保障性住房档案建设,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使用的动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市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拟定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住宅产业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核准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的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

(十)计划财务科

负责房改资金、住房增量和存量补贴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增量补贴开户、调整汇缴基数、增量补贴缴存、使用、兑现的审核和统计工作;负责存量补贴的兑现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安劳保费用、墙改基金的征收管理;管理市级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资金(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管理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下级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查处违法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市从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科

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质核准管理、业绩考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参与制订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居住区、楼宇及其它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使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原市房产事业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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