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毕节市关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毕节市关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关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通过整改督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毕节市关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

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函》(黔环函〔2015〕549号)精神,为落实好省环境保护厅对我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监管能力为目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严格问责,扎实推进发现问题的整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水平,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二、整改措施

针对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7日至11日对我市的环境保护综合督查中发现的关于新《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宣传、环境执法等7个方面的问题及要求,各有关县(区)及部门(单位)要切实通过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学习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等措施整改落实到位:

(一)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国办发〔2015〕56号文件宣传不力的问题,要加强对新《环境保护法》、国办发〔2015〕56号文件、《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系统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定期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国办发〔2015〕56号文件进行宣传,提高公民、法人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对重点项目建设及运行方面污水处理厂管网设备破损等(管网等设备破损、消毒设施擅自停运、未进水运行、拖欠运行费、运营能力不足、厂未建成、设施不配套),垃圾填埋场管理不善、建成未用,医疗处置中心虽投入调试但未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置协议,企业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排环境,垃圾焚烧项目进展慢、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超标,企业未建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环境的问题,要及时修复污水管网等设施、启用消毒设施、进水运行、拨付污水处理运行费用、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完善相关设施投入运行,加强垃圾填埋场管理、保护环境安全及尽快启用垃圾填埋场,督促医疗机构将医疗垃圾送医疗处置中心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

(三)对环境执法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执行不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大,以改代罚、重处理轻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未移交,罚款收缴不规范,执法文书、资料不规范、完整,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手缺乏的问题,要严格按新《环境保护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资金管理、违法行为及案件移交管理、执法文书及档案卷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人员培训,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落实编制及人员。

(四)对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工作方面存在“未批先建”项目,环评资料不规范、缺失的问题,要于今年年底前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整改落实到位,严格按要求规范完善环评审批相关资料。

(五)对排污费征收方面征收面窄、工业园区甚至未征收,截留费用,征收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强,征收、稽查程序及行为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工作指导不力的问题,要严格落实征收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将所截留费用解缴到排污费征收专户、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加强管理和培训、保持征收人员稳定,强化工作指导,严格规范征收、稽查行为和相应资料的收集管理。

(六)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方面向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出台文件将排污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招商引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废除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排污费文件,将排污费归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七)对信访方面未回复信访人,重协调轻处罚,轻跟踪督查落实,卷宗不规范、完整的问题,要严格落实信访和违法行为处罚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信访事宜回复信访人,强化卷宗资料收集管理。

相关县(区)、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具体责任分解详见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综合督查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部门要加强协作,属牵头部门的事项相关单位要履行好督促调度职责,属配合部门的事项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属责任单位的事项相关单位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工作调度,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从2015年11月起,严格按照整改清单及时间点,对整改工作实行月调度制,及时发现排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顺利推进整改。自2015年11月起,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反馈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樊勋,联系电话:13518570111),对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于今年12月15日前反馈整改完成情况及相应支撑材料,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加强督办督查,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督办督查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不定期对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整改工作开展督查。对工作进展滞后,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要严格责任追究,按规定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毕府办通〔2015〕85号附件.xlsx

http://www.bijie.gov.cn/UpLoad/2015/11/16/67f5c0f4-ecf1-4a74-88ad-0b67cc48a557.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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