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毕节市加快推进农村支付服务

环境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以金融助推毕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毕府发〔2013〕17号)等文件及贵州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协作、银行实施”形式,以农村助农取款点为平台,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小额取现、查询、转账、费用缴纳等支付服务的电子化和票据化,实现农村支付立体服务“村村通”。2014年底基本实现辖区行政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全覆盖,力争2015年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比2013年增长50%;农村地区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30%;ATM和CRS(存取款一体机)布放增长50%;条件较好的村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得到发展;农村地区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等实现票据结算。

二、工作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支付服务代理点要选择责任心强、信誉良好、热心公益事业、场所固定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商户;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对支付服务代理点给予一定的补贴和配套激励政策,以确保工作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二)风险可控原则。各委托银行要加强对所选服务点的管理和业务支持,督促服务点严格执行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的规章制度,强化所布放机具的巡检以及代理点的安全检查,规范业务代理和保障代理点的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支持,防止各类风险发生,确保农村支付服务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三)综合发展原则。对支付服务代理点要本着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和争比淘汰的管理原则,不断提升代理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结合试验区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新要求,结合国家强农惠农、社会保障等工作的推进,不断丰富和完善代理点的服务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支付服务代理点的综合服务功能。

三、工作内容

(一)大力推广银行卡。在现有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普及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鼓励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面向农村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等推行支农、惠农信用卡,切实满足农民小额资金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二)普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在现有农村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的基础上,各县(区)要按照安全、便捷、规范的原则,尽快将银行卡助农取款向边远地区和金融支付服务缺失的村镇推进;各委托银行要积极争取和协调,实现农村地区布放的POS或其他支付终端联网通用;各银行要选择条件较好的村镇,逐步投入布放AMT和CRS。形成以人工通过POS或其他支付终端办理助农取款、查询、转账业务为主,ATM、CRS等自助设备为补充的农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体系,实现农村广大居民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基本的支付服务。

(三)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养殖、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转账等多种非现金支付工具,支持烟草、农副产品收购机构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购农经作物和农副产品,扩大POS刷卡消费的范围,涉农补贴以银行卡发放为主,其他非现金发放方式为辅,并逐步实现全部以银行卡方式发放。

(四)进一步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在经济条件成熟、网络通信条件设施较好的村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选定文化程度较高、思维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意识的群体,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演示等,积极利用现有智能手机和电脑,推动和普及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开放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符合农民群众支付需要的电子支付产品,并加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创造条件引导农民积极使用。

(五)鼓励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场所使用银行本票。支持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推广银行汇票,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优先为涉农票据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满足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满足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融资结算需求。

(六)认真落实制度,健全防控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身份核实,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检查监督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农民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正确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防伪能力,加强ATM、POS机具的监控与维护,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切实加强电话POS等新型终端设备的风险管理,完善安全措施。

(七)完善报告制度,打击犯罪活动。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支付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支付领域违法活动信息报告制度、联合预防机制等,对出现的犯罪手法和类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风险提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强他们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支付服务“村村通”工作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区)金融办、人民银行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财政、公安、银监、人社、农业、林业、民政、卫生、工商、税务、扶贫办、通信、电力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辖区农村支付服务“村村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对支付服务代理点进行资金补贴或提供优惠政策。

(三)相关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要强化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具布放、商户选择、业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机具布放合理,业务办理规范,服务网点安全。

2.财政、银监、人社、农业、林业、民政、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类涉农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有关费用的缴纳通过农村支付服务点办理,并按照各县(区)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各自的职能对各服务点进行扶持。

3.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管理职能,为支付服务代理点提供尽可能的政策优惠。

4.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支付服务代理点的监控,严厉打击各种银行卡犯罪及抢盗行为,为当地群众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各通信公司要强化农村通讯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网络通信服务,减免农村支付服务点的通信费用。

6.电力公司要为服务点提供电力保障,供电条件不好的地方适当提供如发动机等备用电源,确保服务点能全天候服务。

7.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助农取款代理点的信誉、实力以及当地业务量等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同时,发卡银行和银联要适当对农村地区商户进行补贴,让利于商户,支持发展。

8.宣传部门要广泛发动,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介,大力普及金融知识,使支付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做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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