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00号

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毕节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赤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确保我市境内赤水河水体质量得到改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方针,遵循近期集中治理与远期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的要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严格限制发展水污染行业,对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建立环境保护长效管理监督机制,以关注水问题、提高水质量、改善水环境为核心,扎实开展河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流域环境质量,确保水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治理目标

通过实施赤水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流域内企业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切实控制,赤水河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明显改善,赤水河流域市内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工业企业污染。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都应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治理。在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不得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二)深入推进城镇生活污染和垃圾污染治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重要集镇要建设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重点村寨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染处理设施,修建生活垃圾收集池并集中清运垃圾。加强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三)切实加强养殖业污染整治。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应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原有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全部完成养殖废水和粪便治理任务,同时积极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技术,确保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得到优化处理。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五)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流域产业发展。重点发展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内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赤水河流域内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六)加强流域生态建设。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七)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从严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管理,从严审批有水污染物产生和环境风险高以及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凡是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严把环境保护准入和竣工验收关,将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一律不准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

(八)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流域内排污企业和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增加重点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是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为确保赤水河流域河长制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河长,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政府县(区)长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对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要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保项目、资金和责任“三落实”。

(二)加大投入。河长制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工程,各县(区)要建立资金投入机制,积极申报项目,争取相关项目、工作经费,保障河长制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应将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政府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三)强化宣传。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全面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要予以曝光;对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要进行表扬,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参与支持河道整治工作,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道环境整治、共同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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