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工作,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步实施、逐步解决的要求,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租售并举、先急后缓、无房优先”的原则。
(二)坚持“排队轮候、同比保低、老残优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房源安排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及申请租赁情况,本期优先安排部分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无力购买确又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工作步骤
(一)统计(9月20日—9月22日)
由市房产局按户口所在办事处对全市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名单反馈给办事处,由办事处分别转发辖区内各社区。
(二)评议(9月23日—10月10日)
由社区成立评议小组(居民代表不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对本社区内已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开展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办事处。
(三)会审(10月11日—10月20日)
各办事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廉租住房租赁工作会审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各社区上报的评议名单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产局。
(四)抽查(10月21日—10月28日)
由市房产局牵头,市监察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廉租房租赁工作抽查领导小组,采取查阅资料、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各办事处上报的租赁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租赁户数的20%。
(五)公示(10月29日—11月9日)
经评议、会审、抽查后,由市房产局将廉租住房租赁家庭名单在城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期廉租住房租赁家庭。
(六)租赁(11月10日—11月20日)
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与市房产局签定出租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完善租赁手续。
五、工作要求
廉租住房租赁工作事关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确保将最急需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家庭纳入本期廉租住房租赁范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布署。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该项工作按要求按时限完成。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从评议、会审到抽查,由各领导小组组长签字负责。对在工作中讲人情、凭关系等弄虚作假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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